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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2、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四条惩罚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对违反本条例的接入单位和用户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诉诸法律。本单位作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接入单位同意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协议,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
3、合同管理。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
4、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
5、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第十一条聘任制
6、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
7、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文件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
8、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并由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