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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检刑诉20245号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24)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o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刘XX现押于XX看管所。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有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X年X月X日已告
2、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X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指责教化。1998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24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找
3、寻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肯定刚好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须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
4、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躲藏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觉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马上予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管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有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以有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32条,应当处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2024年6月X日(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