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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春市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 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粤办函(20222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 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 8号)、广东省发 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 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3) 946号)及阳江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阳 府办函(2022) 101号)等文件精神,市水务局分别委托具 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编制形成了阳春市北河灌区农业 水价综合改革之农
2、业供水成本价格核算报告、阳春市西山 陂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业供水成本核算专题 报告、阳春市响水陂灌区农业供水成本价格核算报告书、 阳春市岗美水库灌区农业供水成本价格核算报告书、阳 春市合水水库灌区农业供水成本价格核算报告书、阳春市 小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之农业供水成本价格核算报告, 依据成本核算结论,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如下农业用水价 格定价方案:一、农业用水价格政策依据1、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 5号)。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 2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 改革
3、的通知(粤办函2022) 22号)。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稳步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 953 号)。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 见(粤发改规2022) 8号)。二、制定农业用水价格的原则1、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总体补偿运行 维护成本的原则,在成本核算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市、区) 的情况,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定价。2、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 物、养殖业,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市域农业发展政 策,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3、实行
4、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 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三、农业用水价格实施范围阳春市大、中型水系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 府定价管理,其余灌区参照执行,亦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 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四、拟定农业用水价格标准(一)基本水价(1)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0.068元m3(2)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0.082元/m(3)养殖业用水价格为:0.102元/ri?(二)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 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
5、量缴纳 对应类别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 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1、超定额(超计划)50% (含)以内的水量按水价L 3 倍计价;2、超定额(超计划)50-100%的水量按水价1.5倍计价;3、超定额(超计划)100%以上的水量按水价2倍计价。(三)计量标准1、计量和定额计费周期用水量以“年度”为一个计算定额周期,周期之间不累 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过计划用水量部分,实 行累进加价制度。2、动态调整程序用水单位或个人因经营模式或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 扩大等原因确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新核定计划 用水。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水费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政府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六、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我市按核定的水价标准向农业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要 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制 定我市农业用水价格自市政府批复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