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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和流程第三章扶持措施和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和促进龙华区总部经济高质 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 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 认定,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 系均在龙华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一定区域内的企 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 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以及银行分支机构和 专营机构。第三条【决
2、策机构】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区政府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 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 展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总部企业资 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总部办”)设在区发展 改革局,具体负责区总部企业认定、资金支持等日常工作。第二章认定标准和流程第四条【认定标准】区总部企业按照专业型总部、综合型总 部和其他类总部进行分类认定。本办法实施后,区总部企业控股 50%及以上子公司不得单独申请认定。申请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本 办法第二条和以下标准。(一)专业型总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工业总部。工业
3、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产值规模不 低于10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2 .批发和零售业总部。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 销售额不低于25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零售 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区 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3 .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 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银行 的市级分行,上一年度末纳入本区核算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合计 不低于500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企业, 上一年度纳入
4、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形成区地方 财力不低于1800万元。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 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600万 元的企业。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 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6 .房地产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7 .建筑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总产值不低于20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500万元的企业。8 .其他行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 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且形
5、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 业。(二)综合型总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入选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榜单,或入选中国企业 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工商联 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9 .入选胡润研究院或深圳市独角兽企业评价委员会最新公 布的“独角兽”榜单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IOOO万元。10 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100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11 工商、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在本区的市级总部企业。(三)其他类总部。对于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对本区重点 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填补空白、完
6、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 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可 认定为区其他类总部企业。每个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最多推荐1家。第五条【认定流程】区总部企业认定按照集中分批的原则, 区总部办全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认定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审议、 公示、审定、授证等环节。具体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扶持措施和流程第六条【首次认定奖励】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 引进后三个年度内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连续 三年给予支持,第一年给予40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通过 区总部企业年度复查的,各给予300万元奖励,三年累计奖励最 高IooO万元。其他
7、企业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 予300万元奖励,认定次年通过区总部企业年度复查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两年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第七条【经营贡献奖励】连续2年符合总部企业复查标准, 且连续2年在本区形成综合经济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该奖 励,按照对本区综合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 经营贡献支持。经营贡献奖励总额每年安排1亿元,如通过审核 的奖励金额超过1亿元,则按比例调整发放。第八条【产业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 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 业用地项目遴选办法等相关政策,申请总部用地支持。第九条【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区总部企
8、业可申请租用创 新型产业用房。具体政策措施按照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办法执行。第十条【挂点服务】区总部企业可优先享受区领导挂点服 务、企业便利直通车和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支持等。第十一条【人才服务】区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 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并鼓励有条件的区总部企业 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 责实施;被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 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符合条件的,由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 负责实施;区总部企业的科技创新类项目及技术创新人才,符合 条件的,由区科技创新局
9、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开拓市场】鼓励区总部企业举办影响力强、带 动效应显著的行业峰会、专业论坛、大型展会和新品发布会,区 政府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场地租赁、媒体宣传、业务指导等支持。第十三条【资金扶持流程】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适度的总 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总部办每年按程序组织区总部企业扶持 资金审核发放工作。资金扶持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 审议、公示、审定、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等环节。具体 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复查机制】区总部办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年 度复查和动态调整,年度复查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其中其他类总部企业由所推荐的行业主管
10、部门对其基本情况,对 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填补空白、完善产业链作 用或者核心技术基础国内外先进地位等方面提出复查初审意见, 并反馈至区总部办。经复查,一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 所在街道进行约谈,不再享受当年区总部企业扶持措施。连续两 年不符合条件的,列入区总部企业重点观察名单,不再享受区总 部企业扶持措施。企业自愿放弃区总部企业资格或因“关闭、停办、合并、转 产”等重大事项无法经营的,需向区总部办提交书面说明,由区 总部办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区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 总部企业扶持措施。区总部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年度复查不符合条 件的,由区总部办会
11、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形成复查意见并报领导 小组审定。企业自愿放弃区总部企业年度复查的,视同年度复查 不合格。区总部企业目录库动态调整流程包括发布通知、初审、征求 意见、审议、公示、审定等环节。具体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变更管理】区总部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 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总部办备案,区总部办对其 可享受的奖补政策进行重新评估。第十六条【信息核查与反馈】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总 部经济发展资金,下达资金专项预算,并提供区地方财力税收分 成比例计算公式。区税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形成区地方财力进行审核。区统计部门
12、负责对申报企业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 (营业收入、销售额)、综合经济贡献等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区发改、教育、科创、工信、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 住建、水务、文体、卫健、应急、统计、城管、城更、规土监察、 公安、规自、市监、生态环境、交通、税务、社保、消防等部门 及各街道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核查。区级产业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申报企业是否已享受同类 型资金支持政策。市监部门负责跟踪监测总部企业变更名称、重组、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并及时将 相关信息与区总部办共享。第十七条【禁止行为】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过程中隐瞒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法依规被列
13、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其 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区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 持措施,已享受的扶持资金,责令退回。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总量控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 事项同时符合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 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 上一年度在龙华区形成的地方财力。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 企业承担。第十九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区总部企业产值规模(或 营业收入)、综合经济贡献、形成区地方财力按照申报企业独立 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 (含)以上在龙华
14、区注册并经 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除股权变更、新增设 立、注销登记等情形外,纳入统计核算口径的机构范围不得变更。 专业型总部类型以上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占比最高的行业类别 为准,行业类别划分参考国家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本办法所称形成区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 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 成部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纳入增值税计算,留 抵退税退税额中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不予扣除。本办法所称综合经济贡献以经区统计局核查的区总部企业 统计报表为依据。第二十条【区间界定】本办法
15、中“不低于” “最高”“最 多”“不超过”等表述均包括本数。第二十一条 【过渡条款】本办法实施前以承诺制认定的区 总部企业,未享受相关落户奖励政策的,在企业兑现承诺后,按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奖励。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2023年暂缓调整区总部企业名 录,仅对在库区总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自2024年起,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在库区总部企业进行复查,动态管理区总部企 业扶持资金发放。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属】本办法由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 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 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 (深龙华府规(2021) 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