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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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央、湖北省、襄阳市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老河口 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文件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 聘、军转安置、以钱养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排残疾人 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 措施,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 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2、比例不得低于 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 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履行法 定义务。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乡 两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机关、编制67人(含)以上 的事业单位,至少率先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中小学、幼 儿园除外)。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 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第四条 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 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

3、 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 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第二章 招录(聘)计划与公告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对本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自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残 联。市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委编办、市国资局对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情况进行 信息比对核实,全面掌握实际情况,梳理未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安排残疾人 就业的三年规划,并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 比例的,应当按照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规定,拟 定招录(聘

4、)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 (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 人员编制出现空缺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申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计划,优先招录(聘)残疾 人,确保完成规定目标。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有适 合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 位,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 计划,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实施。未能按招录(聘)计 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提出新的招录(聘) 计划。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 位、岗位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

5、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 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 方法进行测评。本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岗位时,可适当降低开 考比例、扩大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招录(聘)比例,报考年 龄可放宽至40周岁,原则上不设置专业限制;学历条件, 可设置为大专以上。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的岗位,可 根据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 (聘)计划,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 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 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 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

6、员主管部 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会同同级残联充分论证后发布。第三章 资格审查与考试第十条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 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 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报考、录(聘)用的理由。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残疾人报 考资格进行复审时,分别由市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 助核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第十二条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确需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特殊辅 助工具,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 作

7、人员予以协助等合理便利的,经残疾人本人申请,由考 试主管或组织单位会同同级残联审核确认,残联应当协助 考试组织单位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第四章考察与体检第十三条对拟录(聘)用的残疾人对象,招录(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 求进行组织考察。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职位、岗位的体检条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 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残疾人进 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 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 求。第五章 公示与录(聘)用第十五条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前提下, 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

8、、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聘)用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 件为由,拒绝招录(聘)已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应当 向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本单位 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残联。经 核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 理。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 (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 得拒绝录(聘)用。第十七条残疾人报考招录(聘)的职位、岗位 时,提供虚假残疾信息或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取 消其报考及录(聘)用资格。第六章责任与监

9、督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每年应当 按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相关要求,及时通过全 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或到市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申报、认定上年度的录(聘)用残疾人就业人数等 情况。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且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履行法定义务 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 人。第二十条 市残联每年统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 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年度录(聘)用 残疾人情况,并定期面向全社会公示。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 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第

10、二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事 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 排残疾人就业面向社会公示、就业年审等工作中,协助开 展相关数据查询、比对、核实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市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 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残疾人在面 试、体检、岗前培训、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 务;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合适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 疾人的就业岗位;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大力实施残疾人就 业服务提升行动。第二十四条 组织、编办、人社、国资、残联等部 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11、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原则上每年召开 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残疾人招录(聘)工作中遇到的 问题,提出推进措施,督促工作落实。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办、人社、国资、残联等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对本 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确保 残疾人就业不受歧视,各项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并于每年 年底向上级政府残工委报送本市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 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 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国有控股和 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老河口市残联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国家、湖北省、襄阳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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