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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大案集体件讨论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更好地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拟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的;(A)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九)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十)复杂、疑难案
2、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十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十三)其他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根据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第三条重大案件应当提请大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办案机构组织召
3、开,由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执法科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第四条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A)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办案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会人员就案件的处理决定提出各自意见。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定内容。讨论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审阅和签名后归入案件档案。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第八条办案机构按照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