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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效能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到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二、政务服务窗口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制度。三、承诺限时办结期限,一般应按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日计算,遇法定假日顺延。四、严格承诺期限内办结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优化作为新的承诺期限,要及时公开承诺并在新的承诺期限内办结。五、窗口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事项,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六、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延期审批或办结的事项,由窗口负责人批准,在限时办结期限前1天将延期审批或办结理由告知相对人。七、发生超时办结行为的,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