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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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为,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2、,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管理行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领域全局性工作。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各监管执法领域中。第三条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第四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事项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

3、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第五条统一监管工作平台。相关部门统一使用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过程全程留痕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第六条公示平台。统一监管工作平台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暂无法通

4、过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的抽查结果可通过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应对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考评,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制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和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一般库”(包括:企业对象库、个体工商户对象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象库)。各级市

5、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专业库”(指各部门在抽查工作中所需的各专业检查对象库)。(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管理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库。指导、督促同级相关部门分级建立和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库。(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抽查工作细则。(五)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建设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实现涉及各类双随机抽查依托公示系统统一进行。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全过程留痕。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经营主体名下。(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制定、管理、实施和公示各级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同级相关部

6、门制定、管理、实施和公示各部门的部门内抽查工作计划。(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总局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其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的工作。第九条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具体工作:(一)建立、调整本部门“两库”(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二)制定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并公示。(三)制定本部门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四)根据上级和本地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规定由上级抽取派发的除外),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含上级抽取派发的)随机匹配。(五)将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等

7、信息录入抽查平台并公示。(六)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完成其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的工作。第三章“一单两库”建设第十条建立抽查事项清单:(一)抽查事项清单分为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清单。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和责任部门等。各级双随机办(商改办)统筹建立本地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领域、检查对象、抽查事项(各部门的抽查事项)、检查依据等内容。(二)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

8、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三)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后,交由本级双随机办(商改办)管理员录入抽查工作平台。(四)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第十一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一)统筹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

9、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各级各部门在监管工作平台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二)在监管工作平台中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一般库和专业库。一般库由企业主体库、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库和个体工商户主体库组成,由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提供,数据自动更新;专业库分部门进行建设维护。各省级部门负责提供(提供数据标准结构和数据),交省级系统管理员维护(省级部门定标准,数据内容由各级各部门负责)。专业库建库后,未实现数据实时对接的检查对象的更新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各部门管理员具有本部门专业库的数据新

10、增、修改、删除权限。第十二条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一)统筹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检查人员库进行动态管理。(二)按照监管工作平台分级管理要求,各部门的部门管理员可以自行维护本部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的所属单位调整由各级系统管

11、理员进行维护。第四章抽查工作计划制定第十三条年度抽查计划分为部门内专项抽查计划、部门内综合抽查计划、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第十四条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根据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和相关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要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部门内专项计划制定时应明确每项抽查任务的抽查任务编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比例、责任机构和实施期限。部门内综合计划在形式上与部门内专项计划基本一致,区别在于需明确每项综合任务的发起机构(指处室、科室等)和参与机构,以及各机构的抽查事项。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由各级双随机办(商改办)统筹制定,在制定时应科学确定

12、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计划中每项任务的发起部门负责将该项任务的具体信息录入到抽查工作平台,任务具体信息包括抽查任务编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的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比例、实施期限。第十五条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应当考虑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事项除外。第十六条相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统筹制定本部门的部门内年

13、度抽查计划(包含部门内专项计划和部门内综合计划),省以下部门需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省以下双随机办(商改办)于每年1月底前统筹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双随机办(商改办)备案。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第五章抽查实施方案制定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各业务机构按照已公示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的每项任务,制定每项任务的实施方案。要按照一项任务一个实施方案的要求,于该任务实施抽取名单前录入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抽查任务和目的、抽查对象和比例、抽查事项和内容、检查机构和具体分工、抽查时间和方式步骤、抽查结果情形和结

14、果处理方式等。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根据抽查计划,在实施方案中按照信用风险等级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经营主体,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第十九条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由任务发起部门负责制定并录入监管工作平台。发起部门在制定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实施方案时,需要充分与参与部门沟通,征求参与部门的意见,进一步确定各部门的抽查事项(在清单中的具体事项),参与部门的处室(科室)等。征求意见通过后,由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联合发文。第二十条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原则上仅限于同级部门的联合实施,一般情况下不派发至下级部门执行。发起部门应通过监督指导

15、的方式,督导下级部门开展同类型的部门联合抽查。第二十一条部门内综合抽查任务、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部门的检查方式。同一任务不同部门(不同业务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多个部门(多个业务机构)需要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的,应该约定在同一时间,到检查对象住所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第六章双随机抽取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一)抽查任务实施方案制定完成后,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由各部门通过监管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或者预设的EXCeI名单)中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部门联合“

16、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由发起部门负责抽取检查对象。(二)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可更改。(三)名单抽取后,任务抽取部门先通过监管工作平台派发给下级部门或共享给同级参与部门,再线下通知部门负责人认领任务。(四)任务相关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对象进行分组(可以分1组或多组)。如果是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发起部门在分组时应充分征求参与部门的意见,设置合适的分组数量,确保各部门都有足够人手参与抽查。第二十三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一)各任务执行部门应根据该次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在任务执行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合理设置检查人员候选人,再从候选人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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