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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卫生院招标采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医院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凡使用医院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医院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医院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医院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医院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
2、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第五条医院政府采购活动,凡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医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采购管理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医院政府采购工作。(二)审定医院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三)审定医院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四)讨论、决定医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院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