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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移送与协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升监督管理效率,形成监督管理合力,依据XX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照XX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综合监管部门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按法定职责应当有其他部门查处和立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第三条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部门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一)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项目执行,降低资质资格等级
2、、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处罚,暂停或停止土地或矿业权出让、资产权属登记过户,或者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二)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的,应当移送项目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处理;(三)依法需要禁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应当移送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四)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条案件需要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件或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件材料移送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移送部门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接受移材料的部
3、门应当办理回执事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进行移送。第五条对移送的案件接受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不得推诿、敷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二)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回退移送案件的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自决定是否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回告移送案件的部
4、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告移送案件部门。第七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协助办理制度。有关部门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助办理函,协助办理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第八条协助办理部门或机关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当及时审查协查资料,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对于超出本部门只能的协助办理事项,应于收到协助办理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于本部门能够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协助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的结果。第九条对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一)不履行或者怠慢履行法定职责的;(二)不履行或者怠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联合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行为的。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