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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会计核算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O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定性依据:1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姿产法(国家主席令(2008)5号)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2、号)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六)会计控制
3、。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0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予以实施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
4、字(1996)19号)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
5、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杳。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
6、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7、(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杳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
8、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03.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审计定性依据: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
9、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2008)5号)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
10、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
11、,201781号修改)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12、04.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经济业务审计定性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M国办发199529号)一、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列入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对1993年以来“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的滚存余额,要进行重点清查。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得伪造
13、、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200542号,(2018)15号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24号,201781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14、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2005)42号,(2018)15号修正)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8.未按规定设立核算津贴补贴的会计科目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1行政事业单位工滨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第三条单位发放
15、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四条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t,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在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第五条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211应付工资(离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