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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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推进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2、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营销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房地产领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数据和资料一般是各级住建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第五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与其他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合作共享机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辖

3、区内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在市住建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开以及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鼓励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第七条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信息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用信息提供方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承担因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第八条信用信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存储

4、。房地产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信息档案,纸质档案与系统电子档案不一致的,以系统电子档案为准。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资质后,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报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第十条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由基础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构成。基础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信息、资质等级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等。项目信息区分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业务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

5、房地产市场秩序,获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或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及参与房地产领域其他活动中,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停产停业、责令改正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是指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行为予以计分并经评定形成的等级信息。第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应当自基础信息、项目信息等发生变更或工商登记注销(吊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登记、变更相关信用

6、信息或申请注销信用信息档案。第十二条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一)通过政府数据共享途径获取的房地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格注册信息;(二)房地产企业自行填报的信息;(三)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等信息;(四)经调查核实,房地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息;(五)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经核实的信息;(六)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及其他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件信息;(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房地产企业信用通报等信息。(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第三章信用信息认定第十三条基础信息由房地产企业在信

7、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更新,经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后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实行项目登记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公司取得证件、变更信息、日常经营数据等在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更新,经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后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五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信用系统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房地产企业提交信用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至(八)项信用信息,各级住建部门可凭相关材料直接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六条良好信用信息由房地产企业在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

8、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良好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公示期间对良好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办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核实,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市住建部门予以公布。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异议不成立的,良好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记入时间以公示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计算。第十七条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采集后,应自采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预扣分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电话或短信通知预扣分对象。房地产企业对预扣分的不良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自

9、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系统上传签章的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按规定提出异议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房地产企业必须保持系统内所填报的联系方式准确畅通,联系方式填写不准确、联络不畅通导致无法及时接收信息的,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的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异议不成立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记入时间以预通知之日起第6个工作日开始计算。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经采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房地产企业认为各级住建部门公布的信用

10、信息有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经录入信用信息的所在地住建部门初审,报市住建局复核后及时进行修改、增删。第四章信用等级评价第十九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等级。第二十条企业的信用评分满分为100O分,A级(优秀)为900分-IOoO分,B级(良好)为800分-899分,C级(一般)为500分-799分,D级(较差)为499分以下。所有企业信用评分起评分值为600分。第二十一条信用分值二信用评分起评分+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评分周期为2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估价机构评分周期为1年。往后每期初系统按以下规则重新计算年度初始

11、信用分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每周期初始信用分值二(上一周期末信用分值-600分)X20%+600分。上期评分为600分以下的企业,分值仍按上期计算。企业信用计分规则由石家庄市住建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状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计分实时计入、信用等级实时评级。每年一月份,系统将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加分、扣分等情况,形成年度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评定年度内,房地产企业未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基础信息或申报经营活动的,系统将锁定该企业,并扣除相应分值,待企业提交签章的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承诺书,经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市住建部门复核

12、通过后方能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房地产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系统信息填报更新。房地产企业在我市设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的,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该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扣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估价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估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该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扣分。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依法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无需房地产企业授权即可公开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后期各级住建部

13、门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或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公开、查询服务。第二十六条良好信息公开时间一般为2年,不良信息公开时间一般为6个月至2年。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申请缩减不良信用信息的主动公开期限,上传签章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材料包括:信用承诺、信用整改报告、已缴纳罚款收据、社会捐赠收据、接受专题培训的材料等。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的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缩减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以及同意缩减的期限,缩减后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14、、开通存量房网签系统账户、申报地名证、开展评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打印信用信息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出示。市住建部门应向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共享信用信息档案。第二十八条各级住建部门根据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对房地产企业实行下列激励或惩戒措施:第二十九条对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激励措施:1.公开通报表彰;2 .减少和降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3 .优先推荐参与住建系统评先评优;4 .在住建系统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依法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审批业务原则上当日办结;5 .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给予相应政策扶持,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比例额度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6 .可

15、以优先批准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事项。7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条对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激励措施:1.适当降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8 .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依法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审批业务优先办理;9 .可以考虑批准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事项。10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对C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常态监管。第三十二条对D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措施: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11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12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列为必查企业;13 在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中,对审批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暂缓办理相关业务;14 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提示或建议函;15 限制其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16 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比例额度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20%;17 限制其申请省、市大气污染物防治或建筑节能补助奖励资金。1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参照执行。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住建部门视情况加大信用惩戒力度。第七章不良信用信息修复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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