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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1)不准带电检修。(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流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9)失爆设备和失爆电气不准使用。(10)不准在井下拆卸和敲打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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