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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和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有效开展的活动。第三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社会评议内容:(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处室(局)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三)公开制度是
2、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五条社会评议方式:(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公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二)代表评议。特邀医疗机构代表、患者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第六条委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七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第八条本制度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