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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文稿】良法善治: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的法治模式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能有效疏解大都市圈内部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难题,更能有效反哺提升中小城市公共服务的品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推动区域性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中发挥着基础性保障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唯有采取良法善治的法治模式,才能有效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更好彰显法治中国建设的民生指向。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良法善治模式,是在坚守法治的普遍性理念和原则基础上,以制度公正和权利平等为基础,主张政府、市场、社会乃至公民等诸方力量之间的
2、良性互动与平衡合作,最终保证京津冀全体公民都能享有参与公共服务建设、分享公共服务成果、获得公共服务权益的平等机会。实行良法善治,要求做到立良法、施善治、行良法。一、立良法,加快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J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必须始终将立法作为分配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及时制定与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相适应的良法,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立法公正,从而有效满足全社会对立法工作的共同期待。这里所说的良法,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要有法可依、治理有据。八年来,从国家层面到京津冀地方都高度重视发
3、挥法治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探索实施了一系列区域协同立法的重大举措。三地积极搭建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等沟通平台,协商出台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关于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实施细则四个立法协同文件,不断深化立法协同的理论共识和实践探索,初步形成了软法与硬法并重、国家层面法规与地方层面法规兼济的法治格局。然而,随着社会实践的向前推进,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相关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新的立法需求特别是有关教育、医疗、社保、养老等关系民生重点领域的协同立法仍有短板,区域协同立法在宏观层面上
4、的共识在进入微观操作时依旧困难重重。为此,必须着眼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目标,加快补齐短板,加强立法协商,健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规范体系。另一方面,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之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不可否认,立法质量不高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软肋。就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方面的立法而言,目前存在着三地立法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不一致等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有的法律反映人民意愿和客观规律不够,有的法律立法粗疏、操作性不强,有的法律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等。必须要
5、始终坚持党对京津冀立法协同的领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在“共建”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的作用,在“共享”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着力从立法层面明确三地资源共享、制度衔接方面的体制机制,从而有效破除利益干扰对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流通的制约和束缚。就具体操作而言,在立法重点上,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公共服务涉及对象广泛、内容丰富的基本特点,加强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主的地方法治建设,明确“共建”主体及其法定职责,制定并统一地方标准,完善社会参与的法定途径和方式,确保京津冀全体公民享有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在立法形式上,要进一步加强京
6、津冀立法协同的深度和广度,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区域协同立法的统一指导,研究丰富立法形式,既要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从而有效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总之,加快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唯有在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上双向发力、在有法可依与立良善之法上同时用劲,才能使满足共建共享要求的“良善之法”如泉涌般源源不断、始终不竭。二、施善治,不断完善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治理格局以法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关乎京津冀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也是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善治”的职责体现。这就要求法治要主动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特别是京津冀公共服务共
7、建共享这一目标要求,在法治“自转”的同时始终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转”,从而跳出法律工具主义和形式法治的藩篱。一方面,善治要求政府在推进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中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只有在法治轨道上通过制度特别是良善法律规范,才能实现善治目标,也只有紧紧依靠良法,才能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和公平共享的政策理念顺利实现。尽管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的理念政策和实践效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人们对于人人平等共享基本公共服务的现实期待尚未得到充分满足,公共服务治理能力还亟待提高。为此,要加快实现政府管理转向公共治理,尊重和吸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主体的意见建议,注重地方政府协同,提
8、升政府善治能力,着力在依法保护产权、强化契约意识和合同保护等方面用功用力,不断提升京津冀三地政府治理体系的执行力。另一方面,善治要求人民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目前,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还存在诸多问题,地区“鸿沟”、城乡“二元”、群体“有别”等供给不均等的现实困境还有待破局。为此,在法治化建设中,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缩小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有针对性地对特殊群体予以权利保障和救助,推动实现京津冀三地群众基本公共服务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得到一体公平对待,确保公民在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和享有上真正实现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值
9、得关注的是,任何制度和法律背后都有一套价值属性,价值观的不同决定了法治的优劣。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也是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的核心价值。为此,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必须秉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依赖有效的手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这要求通过立法的分配正义、执法的执行正义和司法的矫正正义功能,保障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为人民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
10、、行良法,推进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的实现,需要将良法与善治有机结合。良法与善治的关系,如同“源”与“流”的关系。一方面,良法是善治的先决条件。人类历史反复证明,只有源正才能流清。为此,只有立良善之法才能为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提供善治前提。要注重发挥法律制度的强大能动性,以良法引领和促进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建设,充分释放其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巨大力量。另一方面,善治是良法的依归和目标,并为良法提供了基本价值遵循和指引。良法为善治提供了前提,但绝不是归宿,其要义在于将法律中的“良法美意”体现在善治中,体现在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的人民感受中。要始终确保良法与善治同向而行,因为离
11、开善治,再好的法律也徒具形式之美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仅靠良法是不会自动实现善治的,而搭起良法与善治之间桥梁的是行良法。行良法即法的实施,既是良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善治的可靠保障。从实施主体而言,要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良法善治必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养、法治精神和参与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然而,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形成的重礼轻法思想和错综复杂的人情观念依旧存在,同样成为制约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法治化进程的深层社会问题。正所谓,“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为此,要着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八五”普法宣传活动,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
12、一起来,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普法力度、增进普法效果,着力提升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加快推动全社会依法有序参与共建共享进程,为共建共享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基础。从实施内容和方式而言,要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在现实生活中,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法律规范体系的实施效果尚不理想,与立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法治实施体系也不够高效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体制机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继续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使法治改革与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进程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从而使“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权利,确保共建共享均等化目的得以实现。总之,推进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法治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密围绕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立良法,施善治,行良法,着力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模式,推动和保障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目标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