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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XX证券简称:XX股份公告编号:20X3-XX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20X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XX元(含税)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X3/X/15-20X3/X/1620X3/X/16差异化分红送转:否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X3年6月X日的20X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X3年6月X日在中国证券报、XX
2、证券报和XX证券交易所网站X上刊载。二、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X2年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XX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XX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X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X元。三、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X3/X/1520X3/X/1620X3/X/16四、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XX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XX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3、记在册并在XX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XX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公司股东XX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XX成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3 .扣税说明(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4、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96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XX元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XX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XX分公司,中国结算XX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
5、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每股人民币XX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XX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X元。(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X元。五、有关咨询办法联系地址:X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XXXX(传真)特此公告。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X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