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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燃气安全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约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地级以上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我省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燃气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二章情形和对象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
2、府所辖地区和各地级以上市行业管理部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负面舆情的燃气安全事故;(三)因城镇燃气安全问题或城镇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专项通报;(四)因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燃气供应责任不落实(限供、少供或断供),造成重大负面舆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五)未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如省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或存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约谈对象包括:(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的,约谈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
3、责人,地级以上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约谈有关地级以上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约谈有关地级以上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第三章准备和实施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约谈对象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方应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地级以上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等,约谈方应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第六条约谈经批准同意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提前
4、向被约谈方和参加约谈的有关部门发出约谈通知书(函),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材料、联系方式等。第七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可视情况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邀请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公众代表参加约谈。第九条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一)约谈方主持约谈,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形成约谈纪要。第四章整改第十条被约谈
5、方应当按照约谈会议要求和整改时限,向约谈方报告整改落实进度,并在落实全部整改措施后,形成专题报告报约谈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程跟踪问效,对被约谈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回访。第十一条被约谈方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所属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作为城镇燃气安全部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配合约谈工作以及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联合有关部门追责问责等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约谈工作。第十三条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约谈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