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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与说理改革实践研究“全面质量管理”视角下的裁判文书质量提升路径选择(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伴随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落地实施和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载体,其解决社会争议、塑造社会秩序上的基础功能和重要使命更为彰显,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更为浓厚。在某种意义上,裁判文书是法律以何种姿态在现实中被认知和解读的现实反映。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质量的评价,传递着社会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反馈信息。因此,对裁判文书的质量管理日益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课题。一、文书质量现状的量化评估实证研究中,采用量化指数模型设计对裁判文书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分析,是裁判文书质量考察的一种
2、探索方式。t质量量化评价不同于以往用“优秀”“良好”“不理想”等形容词进行描绘式评价,通过运用统计要素分值量化评估,在问题描述、态势分析等方面更具客观性和直观性。(一)样本筛选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从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中,抽象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并据以对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作出估计和课题主持人:马荣:课题组成员:王涛、张艳、任礼光、王素芳、何秀娟、陈楠征。t例如,杨贝在其裁判文书说理的量化评价中充分论证了量化指数分析的可行性与实践操作方法。t孙华璞等人在其主编的裁判文书如何说理中提出裁判文书质量量化评估的三要素指数包括文书格式评价指数、文书说理评价指数和文书的社会认可度评价指数。t这对课题组
3、设计、完成本次量化评估指数模型大有裨益。推断的一种调查方法。本课题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的各类文书总计210份为样例。抽样调查虽然是非全面调查,但它的目的却在于取得反映总体情况的信息资料,起到全面调查的作用。因此,按照科学的原理和计算,从若干单位组成的事物总体中,抽取部分样本单位来进行调查、观察、用所得到的调查标志的数据以代替总体,推断总体,在这一过程中,筛选样本尤为重要,是决定概率预估准确率的基础性工作。考虑到我国审判制度采取四级两审终审,存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等审判程序,案件数量多,裁判文书类型多样、案由差异大、裁判文书整体数量与质量影响因素较为复杂等情况,适宜采用随机分层抽样法展开抽样
4、调查。此法适用于母体复杂、个体间差异较大、数量较多的情况,也即利用辅助信息分层,各层内性质相同或近似,各层之间差异尽可能大。这样的分层抽样能够提高样本的代表性、总体估计值的精度和抽样方案的效率。因此,筛选样本考虑到以下因素:典型案件,受案数量大;关注度高,网络热点搜索案件;案件类型覆盖民事、刑事、行政三种主要诉讼案件类型。文书类型集中为最具代表行的判决书与裁定书。文书制作时间集中在2015年-2018年,以体现样本文书的现时参考价值。审理法院区域为全国范围内随机抽选,尽可能顾及更广范围,以反映各地区差异;审级跨度一、二及再审,反映文书制作的审级差异。(二)量化评估模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
5、书制作的技术性规范要求、质量评查要求,以及实践中社会公众及专家学者等对裁判文书质量的关注重点,从裁判文书质量考察的多种因素中,选取释法说理和行文规范两个角度展开。原因基于以下两点:一是此两项内容可以基本涵盖对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考察,能够合理反映法官的业绩;二是此两项内容可以基本涵盖裁判文书的形式要素和实体要素,是对文书质量进行完整评估和评价的最小单位。评估采取十分制,并设定不同权重比例。考虑到裁判文书作为创造性成果的差异主要体现为释法说理水平不同。两者相较,行文规范有文书制作技术性规范指引,较释法说理更为容易掌握和运用;释法说理包含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多层次,能彰显裁判者的逻辑能力、价值判断
6、等专业能力,故在指数权重设定中设定行文规范的权重相对较轻为20%,释法说理相对较重为80%。由此,将量化评估模型设定为由释法说理指数和行文规范指数组成,以裁判文书质量为自变量y,以行文规范和释法说理两项为基本因变量XI、X2设定指数模型,即y=f(0.2X1+O.8X2),y的分值越高,代表文书行文规范性程度越高、文书裁判说理质量整体较优。具体而言,类型一,裁判文书行文规范指数模型设计为:总分值设定为10分,权重比例为20%,分解评估要素包括语法、拼写、符号错用等低级错误、文书格式等,重点考察裁判文书有无进行必要的诉讼程序告知。类型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数模型设计为:总分值设定为10分,权重比
7、例为80虬释法说理即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求文理等,通过指数形式表现为诉辩归纳、归纳争议焦点、回应诉辩、证据采信,事实与证据关联、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推理七项,其中证据采信、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推理分别为20%,其他四项分别为10%。说理指数(X2)可表述为:归纳诉辩请求指数XA%+归纳争议焦点指数XB%+回应当事人诉辩指数XB%+证据采信指数XC%+事实与证据关联指数XD%+法律规范解释指数XE%+法律推理指数XF%。(三)评估数据分析数据并不都是一个定值,通过取数据的平均值,可以发现数据的集中趋势,检验数据对象的质量变化;通过取数据的变异值,可以发现数据的离散程度,同样可以检验数据对象的质量变
8、化。通过统计裁判文书量化指数,其数值分布情况大致呈现以下情况:表1:210份抽样裁判文书质量指数数值分布情况98.924464.122.922.928.049.63.84467.363.243.248.688.923.8449.26.61.641.649.928.483.843.847.566.921.641.649.286.443.44.65.723.242.446.846.83.362.927.48.121.642.447.49.643.47.888.922.921.87.369.243.68K.221.643.48.67.843.46.446.364.243.248.68.83.3648
9、.41.641.643.46.523.843.246.687.522.641.644.48.126.647.7698.882.642.444.248.926.646.483.12852.924.48.567.526.485.125.21.642.924.49.286.86.489.64.447.085.684.46.526.46.488.966.168.963.924.45.86.489.447.769.27.684.248.327.26.488.647.768.288.64.087.524.686.69.448.888.326.844.48.086.443.568.488.888.249.2
10、2.928.46.929.63.08103.49.444.246.888.762.923.247.284.44.524.089.528.6443.248.724.085.723.249.28.883.243.46.64.245.244.48.647.683.447.63.47.645.886.928.483.47.528.64.3659.524.368.2除去异常数据L64、1.8、10、9.92,上表数据最大值9.6,最小值2.44,用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用组数相除,即7.16/10=0.716,取测量单位为0.01,因此将组宽确定为0.72。临界值的单位是测量单位的1/2为0.005,最大值
11、和最小值距两端的临界值大约为等间隔。各组的中心值是临界值的平均值。如果按照2.44-3.16,3.16-3.88,-8.92-9.64等数据分成若干个间隔为0.72的组,然后按照行文规范和释法说理计算各组中数据的量就得到表2-1、2-2o表2T:210份抽样裁判文书质量指数数值频数分布情况组号组的临界值组的中心值分布频数频率累积频数12.44-3.162.8VVV157.651523.16-3.883.52VVVVVin2814.294333.884.604.24VVVVVVIV3417.357744.60-5.324.96VI63.068355.326.045.68Il73.579066.0
12、4-6.766.4,VVVI2110.71Ill76.76-7.487.12VVIV147.1412587.48-8.207.84VVVVII2211.2214798.20-8.928.56VVVV12914.80176108.92-9.649.28-,2010.20196合计196100.00-表2-2:释法说理频数分布图通过频数分布表计算平均值为6.04,超出平均值以上的频率为54.07%,为抽样文书的多半数。由于量化指数评估采用二八比例,20%的行文格式占比对裁判文书总体得分的影响不大,而80%的释法说理占比直接影响裁判文书量化指数,一般处于临界值的中心值4.24以下的数量,表明案件在释
13、法说理七个分项要素中存在多项O分值,O分值表明裁判文书中未表述考察项,如没有归纳争议焦点、没有描述证据、没有对证据采信作出说理、在本院认为部分没有援引具体法律条文或仅在裁判主文之前援引法条而未表明法条与案件说理之间关系等情形,以。值计算主要是为了凸显样本文书中释法说理指数在各分要素之间的差异。一般临界值的中心值7.84以上的数量,表明案件释法说理的七个分项要素基本具备,或仅个别分要素存在缺项问题。表3:裁判文书频数分布图频数分布图从裁判文书频数分布图和释法说理频数分布图观察,裁判文书质量大致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处于低分段(3.884.60)区间的频数值最高,这类文书往往因缺少考察项而得分较低(其
14、中有部分文书因文书类型差异而出现此种情况,比如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将在下文中一般分析原因);二是处于高分段(8.208.92)区域的频数值最高,但从分布图整体观察,处于波峰两端,尤其以处于(4.66.0)临界值的频数较小,表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各分项要素中仅个别缺位的情形较少,一般情况是或者裁判文书对多个分项要素不予涉及,比如证据采信、证据与事实认定的关联性;或者缺少争议焦点,没有相对应的法律阐释或法律推理;或者裁判文书对多项要素均能够顾及。从经验层面理解,裁判文书制作者的撰写习惯、写作心态、类型文书的标准差异等,都可能导致以上情形出现,也是文书制作在新旧交替的实践运行中常态与变态的展示。二、问题及分析从量化评估模型分析,裁判文书质量参差不齐,总体呈现“形式仍欠规范,说理相对不足”。一方面,裁判文书行文不规范,表现为语句不通、用词不规范或语法错误等;另一方面,文书说理缺乏逻辑分析,不严谨、不充分,没有针对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