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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一人股东有限公司)请删除(不设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浊一人出资设立聊城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聊城XXXXXX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口,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
2、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辿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一个自然
3、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XXXXXX万元货币20XX-XX-XX合计:XXX万元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
4、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
5、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期上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
6、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第十八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
7、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
8、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9、;(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
10、(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聊城XXXXXX有限公司2021年X月X日聊城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多人股东有限公司)
11、请删除(不设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两方共同出资,设立聊城X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聊城X三条XX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12、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辿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13、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计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三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14、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
15、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