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11.04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zx。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IOOo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
2、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U月4日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养老金业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市场化运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第三条【参加人】本办法所称
3、参加人,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第四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类户管理(以下简称类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第五条【个人养老金产品】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第六条【
4、行业平台】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建立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理财行业平台)。银保行业平台和理财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信息平台)、银保监会确定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托管等机构建立系统对接,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制定行业平台业务细则。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
5、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构建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渠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嵌入个人养老金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第八条【监管主体】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由银保监会确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业务范围】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二)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三)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
6、业务。第十条【系统对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与人社信息平台、银保行业平台、理财行业平台对接,取得验收合格意见或符合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开展技术评估,确保基础设施水平、网络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能力、运营服务能力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第十一条【制度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个人养老金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负责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等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个人养老金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
7、度。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保存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等账务交易信息,以及在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文件、记录等资料。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公布个人养老金业务基本情况、办理要求、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咨询和投诉方式、客户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供个人养老金信息查询、交易办理等服务。第二节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第十四条【资金账户服务】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金账户服务:(-)提供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注销、变更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参加人持有的类户数量限制;(二)提供个人养老金缴费和领取服务;(三)可以为参加人通过其他银行账
8、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提供划转服务,不受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限制。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不受类户划转金额限制;(四)提供资金账户信息管理服务,完整记录资金账户基础信息、缴费信息、资金结算信息、扣缴税款信息等;(五)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资金账户缴费上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不得为参加人超过额度上限缴费提供服务。第十五条【免收费用】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第十六条【资金账户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
9、产品相关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至资金账户。第十七条【资金账户的确定】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参加人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指定,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六个月未发生交易暂停非柜面服务限制。第十八条【资金账户唯一性】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第十九条【账户变更】商业银行应当为
10、参加人提供资金账户变更服务,并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账户变更涉及资金转入或转出的,不受II类户划转金额限制。因账户变更转入旧账户资金的,不计入当年缴费额度。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账户变更手续。账户变更期间,原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第二十条【开户方式】参加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资金账户的,可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在职单位批量办理。参加人委托他人或单位开立资金账户后,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及时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并设置交易密码。第二十一条【他人代理开户】代理开立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11、合法的授权委托书等。商业银行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资金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以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第二十二条【单位代理开户】单位代理职工开立资金账户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材料。单位代理开立资金账户的,在参加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不得向参加人提供资金领取服务。第二
12、十三条【开户审查】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应当严格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要求,做好客户身份信息收集与核查、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筛查、涉赌涉诈筛查等,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等必要身份核验工作。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办理在线开户服务时,应当将相关有效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作为身份核验的辅助手段,核实身份信息。第二十四条【信息留存】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应当登记开户人的基本信息、辅助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核验记录等,以电子或纸质方式留存开户人身份信息。第二十五条【异常开户审核】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异常开户行为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办理开户手续:(-)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合理疑问,要求出示其他必要的
13、可证明身份的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二)代理开立资金账户时,无法提供单位证明、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材料的;(三)有理由怀疑开立资金账户从事违法活动的。第二十六条【账户清理】商业银行发现资金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当对该资金账户予以临时止付,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并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专户管理。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后确定资金账户确为参加人开立的,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止付措施。第二十七条【资金领取】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经参加人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人社信息平台核验,可以为参加人办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将资金划转至
14、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资金领取时,不受类户转出金额限制。参加人身故的,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依法被继承,商业银行按照继承人要求办理产品赎回等。参加人因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无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审查后,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资金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参加人本人或继承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第二十八条【账户注销】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当注销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已变更,相关资产已转移完成的;(二)参加人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相关资金已领取完毕,且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三)法律法规或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发生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参加人。第二十
15、九条【限制冻结、扣划】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相关平台和系统对资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作出限制冻结、扣划设置。第三节个人养老金产品第三十条【产品监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等个人养老金产品进行动态监管,对不满足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要求的产品实施退出。第三十一条【产品范围】商业银行发行与代销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参加人推荐和销售不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第三十二条【产品服务】商业银行应当为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提供投资交易和购买服务,并做好产品交易
16、信息核对。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产品交易规则,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各类交易、查询等服务。商业银行向参加人提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保险人情况、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历史投资业绩、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参加人自主选择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并依法承担投资风险。第三十三条【产品内部管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应监管规定,对其发行和代销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按照统一制度、标准、流程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产品准入管理、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