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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监察管理办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办法规定了XXXX公司锅炉监察技术的管理内容和要求。1.2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锅炉监察技术管理工作。2总则2.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ZFOOI-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保证电厂发电锅炉的安全
2、运行,防止锅炉受压部件的泄漏、爆管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2.2 本办法适用设备包括:2.2.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2.2.2 锅炉范围内管道。2.2.3 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及保护装置。2.2.4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2.2.5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2.3 下列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认真贯彻本办法:2.3.1 领导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质保工程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2.3.2 生产管理人员:工艺责任工程师、检验与试验责任工程师、设备管理责任工程师、检验责任工程师、生
3、产技术部锅炉专业主管、各生产部门锅炉专业技术人员。2.3.3 生产人员:各生产部门锅炉专业作业人员。2.3.4 质保工程师、工艺责任工程师、检验与试验责任工程师、设备管理责任工程师和检验责任工程师的岗位序列要求和职责详见公司TSG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4 公司锅炉监察技术网负责锅炉防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察工作,技术监察网由公司、各生产部门、生产部门相关专业三级监察人员组成,各级人员的职责如下:2.4.1 公司锅炉技术监察网在总工程师(质保工程师)领导下,生产技术部锅炉专业主管、金相主管和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如下锅炉监察工作:2.4.1.1 贯彻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颁发的规程、办
4、法,检查督促全公司各生产部门执行本办法。2.4.1.2 锅炉受压部件重大检修方案的审核。2.4.1.3 会审有关锅炉受压部件的检修规程办法。2.4.1.4 监督检查锅炉受压部件的安全状况,参加事故分析,组织制订反事故措施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2.4.1.5 召开锅炉技术监察网会议,总结工作。2.4.1.6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当事部门限期解决。2.4.2生产部门检修技术负责人负责以下工作:2.4.2.1 检查督促生产部门各有关的检修专业执行本办法。2.4.2.2 制订锅炉受压部件重大检修施工方案。2A2.3负责协助工艺责任工程师、检验与试验责任工程师、设备管理责任工程师、检
5、验责任工程师进行锅炉受压部件重大检修项目的质量验收。2A2.4编制、修订锅炉受压部件的检修工艺规程。2.4.2.5协助质保工程师、工艺责任工程师制订并落实锅炉受压部件检修方面的反事故措施。2.4.3生产部门相关专业负责人负责以下工作:2.43.1 按本办法的要求,具体实施锅炉防爆检查和锅炉检验工作。2.43.2 负责所管设备的检修质量。2.43.3 掌握锅炉受压部件的安全状况和损坏规律,提出并实施反事故措施。2.43.4 术监察网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总结锅炉防爆管理和技术监察工作,分析问题制定又探。3检修和改造3.1 锅炉检修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
6、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3.2 锅炉承压部件生产、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资质,并且产品应有合格证及质保证书,否则不得使用,对合金钢材料除应有质量证明书外,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光谱复查。3.3 锅炉受压部件使用代用材料时,施工方案必须经业主方授权签证、公司金属监督主管审核并经质保工程师批准。代用材料的性能指标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不低于设计要求。3.4 用于锅炉受压部件的管材在使用前应进行VTs光谱检查,对大口径(管道外径大于300)厚壁管(管道壁厚大于30)的中、高合金管道坡口还要进行PT检查,对有
7、裂纹、起皮、凹坑、压扁、锈蚀严重、壁厚偏差超标等缺陷的管子均不得使用,防止因管材质量问题引起的泄漏爆管事故。3.5 锅炉受压部件的焊接必须由TSGZ6002-2018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考核合格的焊工担任。焊接母材、焊接材料、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检验方法和合格标准等必须符合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DL/T8692012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192019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和DL/T612-2017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的规定。3.6 各种空气管、疏水管、排污管、仪表管等小口径管子与汽包、联箱、管道进行焊
8、接时,应采用加强管接头。上述各种小口径管必须具有足够的挠性,且膨胀不受阻碍,以防止热胀差造成管座根部裂纹。3.7 锅炉受热面管子泄漏必须封堵时,必须采用对接焊封头全焊透结构,封头材料应与被闷堵管子的材料相同。3.8 锅炉受压部件(除再热器外)的焊接及无损检测,热处理必须在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前完成。3.9 因锅炉检修或改造的需要,修改、拆除、增加承压设备时,必须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提供的设计方案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工艺符合锅炉制造各种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3.10 锅炉受压部件的重大改造,应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计算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受压元件、部件的强度计算应符合GB
9、/T9222-2006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16508.1-2013锅壳锅炉标准。3.11 锅炉本体防爆门应保持动作灵活。刚性梁及连接刚性粱的花兰螺丝应完好。大修后应在锅炉启动并达到满负荷后2448小时内调整好花兰螺丝的紧力,保证炉膛最低限度的抗爆能力。4防爆检查和内部检3佥4.1 锅炉的防爆检查在锅炉小修或大修时进行,检查项目为:4.1.1 各部分受热面管道膨胀间隙正常,膨胀不受阻碍。炉墙、烟道、及吹灰器、热工测量元件等与受热面管子间无碰撞、挤压等现象。4.1.2 受热面管子无腐蚀、磨损、变形、胀粗、鼓包、表面氧化剥落等现象。磨损的重点检查部件是省煤器、再热器及燃烧器两侧水冷壁管
10、等。胀粗、鼓包的重点检查部位过热器、再热器和水冷壁。并进行受热面管壁测厚。4.1.3 管夹、梳形板、管插、防磨罩、防磨板等完整,无变形烧损:脱落、翻转及严重磨损。管排间距均匀无烟气走廊,管子无散乱错列现象。4.1.4 锅炉本体防爆门完好,动作正常。4.2 防爆检查应由责任心强,熟悉设备并有一定检修经验的人员组成,防爆查管专责小组人员应固定或相对固定,至少做到每台锅炉每次防爆检查人员固定。防爆小组的人员名单应经生产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4.3 防爆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在专门的防爆检查技术记录簿上,内容包括:4.3.1 各部分受热面宏观检查情况。4.3.2 卡板检查胀粗情况。4.3.3 磨
11、损情况。4.3.4 测厚记录。4.3.5 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及需要今后补做的工作。4.3.6 检查人员。4.4 对防爆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在C级检修中解决。在C级检修中来不及解决且不直接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经业主同意可在A、B级检修中解决。4.5 锅炉的内部检验在锅炉A、B级检修时进行,检验的内容和要求应编入锅炉A、B级检修工艺规程。内部检验的项目规定为:4.5.1 C级检修防爆检查的全部项目。4.5.2 汽包内部检验:4.5.2.1 汽包内壁结垢、腐蚀情况。并通知化学取垢样分析。4.5.2.2 汽包内壁纵缝、环缝、下降管口、再循环管口,安全阀管座等处焊缝有无表面裂纹和超标缺陷,必要时应进行
12、表面探伤。4.5.2.3 汽水分离装置和给水清洗装置是否严密、完整,无脱落、脱焊。4.524汽包人孔门结合面是否良好。1.1.1.5 各种仪表管、取样管、排污管和水位计汽水连通管口、安全门进口管是否完好、通畅。1.1.1.6 测量汽包水平度,复核汽包水位计零位。4.5.3 割管检查管内壁腐蚀结垢情况割管位置和数量由业主单位决定。4.5.4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水冷壁管金属组织及高温性能割管检查的位置和数量按照业主单位检修项目清单执行。4.5.5 减温器内部检查,内衬套、喷咀有无裂纹、变形、松动、脱落、喷水小孔有无堵塞。4.5.6 受热面联箱有无腐蚀、弯曲、联箱支吊架、支座是否正常。4.5.
13、7 锅炉范围内主要受热管道检查:4.5.7.1 弯管、弯头椭圆度和外弧壁厚抽查、外壁检查有无裂纹。4.57.2 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受力状态是否正常。4.57.3 三通、阀门等表面有无裂纹及超标缺陷。4.57.4 道膨胀是否受阻。4.5.8 汽、水管道、联箱上的温度表测温元件拆开检查、芯子探伤;4.5.9 炉墙是否完整,有无开裂、凹凸、水冷壁拉耳和拉攀是否完好,刚性承重梁是否完好,省煤器冷灰斗有无积灰。4510汽包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合格。4.5.11安全阀校验合格。4.6 锅炉内部检验的结果应详细记录在技术台帐中,并附在检修竣工资料中。4.7 对在内部检验中查出的问题应在A、B级检修中解决,重大
14、问题未解决锅炉不能投入运行。4.8 锅炉超压试验压力上限设定:锅炉本体(包括过热器)为1.25倍汽包工作压力,再热器为1.5倍压力。超压试验应具备的条件、试验要求及合格标准按DL/T612-2017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执行。5安全附件、仪表和保护装置5.1 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全部安全阀排放量的总和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除氧器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除氧器最大进汽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5.2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主安全阀与汽包、联箱之间不得装有阀门和取用蒸汽的管子。5.3 安全阀的排汽管应单独支撑,排汽管与安全阀出口之间必须留有间隙,严禁将排汽管直接固定
15、在安全阀上。5.4 重锤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脉冲式安全阀冲量导管上阀门全开后以及脉冲管上的疏水阀开度经调整后,均应有防止误开(关)的措施。5.5 安全阀的起、回座压力应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调整。锅炉A、B级检修之后或安全阀机械部分、热工部分检修后应进行安全阀校验。锅炉C级检修之前应进行安全阀手操放汽试验。弹簧式安全门顶部的支头螺丝所留空隙应保证安全门动作时起跳高度所需的间隙,(调节螺栓不能顶死)。5.6 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关闭脉冲一次门或压力继电器一次门等手段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严禁将安全阀出系。5.7 改变安全阀型号时,应要求制造厂提供下列资料:5.7.1 安全阀喉部直径。5.7.2 安全阀起跳高度。5.7.3 安全阀排汽量和计算排汽量所依据的技术标准。5.8 锅炉本体上的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L5级,每次大小修应对压力表进行校验,运行中不得任意关闭压力表上的阀门。5.9 汽包一次水位计应有良好照明和事故照明。各低地位水位计应定期进行核对。5.10 各蒸汽温度表、给水温度表、金属壁温表和烟温表的精度和校验间隔应符合有关规定。5.11 炉膛火焰反光镜应完好,放置的位置和角度应保证司炉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