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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局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行政执法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应当支持行政执法职能部门执法办案人员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执法办案的行为。第三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执法办案的行为:(一)超越职权违规立案、撤销案件、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二)超越职权私自向执法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三)要求办案人员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或者违法处置涉
2、案财物;(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五)向执法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八)其他干预、插手执法办案的情形。第四条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监督职能的处室,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因履行职责需要,向执法办案处室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处室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第五条执法办案人员遇有领导干部及工作人
3、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的,应当如实填写贵州省广播电视局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并直接报送局直属机关纪委和局人事处。第六条局直属机关纪委和局人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商有关处室,审核认定属干预、插手执法办案行为后,依法对干预、插手执法办案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局政策法规处和各执法办案业务处室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的,要及时移交局直属机关纪委和局人事处调查处理。第八条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依法给予党纪政务等处分;构成犯罪
4、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局党组应当对执法办案人员依法依规登记报告过问案件办理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员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政务党纪处分。局直属机关纪委和局人事处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第十条对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执法办案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局直属机关纪委应当定期统计和及时通报有关人员干预、插手执法办案情况,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