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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XX单位安全生产,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伤人等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XX单位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于XX单位厂区所有电气焊作业。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厂领导、XX部门、XX部门负责电气焊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XX部门负责制定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第五条XX车间负责电气焊作业的实施,各生产车间要履行本车间范围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的监护职责。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电气焊作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安全规程要求,严格遵守管理措施.第七条电气焊工应熟练掌握电气焊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刻苦专研电气焊技能,对
2、电气焊技术精益求精,努力提高电气焊业务水平。第八条电焊机必须完好、绝缘良好。不得缺盖,接线端子必须在绝缘板上,焊把线完好不得破皮漏电.第九条电焊填补焊缝时,对使用的填补材料必须先进行甄别,确认安全无问题后,方可使用.第十条电焊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拆装接电或发生故障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第十一条严禁用钢筋代替地线、零线、把线,地线与钢筋相接处必须牢固。第十二条电焊机要设单独漏电开关。第十三条更换焊条时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作业时应站在绝缘胶板和木板上.第十四条焊接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第十五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第十六条遇4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雷雨天
3、应停止露天作业,确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第十七条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无火灾危险。第十八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第十九条熟练识别气瓶颜色,加强个人保护,严防职业病发生。第二十条氧气瓶、乙块瓶应经常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禁止使用,瓶体、底座、阀门、气表、瓶帽、防震圈等缺一不可,气带完好不漏。第二十一条使用氧气瓶、乙快瓶时,必须放置固定,两瓶间距应大于5米,与明火和散火花的地点距离应在10米以外。
4、禁止气瓶在露天暴晒。第二十二条气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快,先关乙快”的原则进行,燃烧的焊枪不得随意乱放。第二十三条挪动重物体时必须注意安全。严禁酒后上岗。第二十四条严禁在瓦斯含量或煤尘浓度超标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第二十五条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焕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第二十六条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第二十七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第二十八条在下列特殊场所
5、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并办理特种作业许可证:(一)高空、易燃、易爆场所;(二)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三)需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九条电焊机缺盖,接线端子无绝缘板,手把线不完好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条电焊填补焊缝时,对使用的填补材料必须先进行甄别,确认安全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一条氧气瓶、乙块瓶经检查,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一次罚责任人50元,瓶体、底座、阀门、气表、瓶帽、防震圈等缺少一件或气线不完好的,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二条使用氧气瓶、乙快瓶时,放置不固定,两瓶间距小于5米,与
6、明火和散火花的地点距离小于10米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三条气枪点火时,不按“先开乙块,先关乙快”的原则进行,燃烧的焊枪随意乱放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四条电焊机在拆装接电或发生故障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如乱人操作,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三十五条严禁用钢筋代替地线、零线、把线,地线与钢筋相接处必须牢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或穿拖鞋,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七条在压力容器、密闭容器、盛过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时,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八条施焊场地周围不清除易燃易爆物品而进
7、行电气焊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三十九条电气焊作业人员无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条焊接作业时不佩带防护眼镜或面罩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一条电气焊作业时,酒后上岗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第四十四条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五条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块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六电条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七条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施焊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不对应或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未重新审批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八条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和灭火砂配备不足;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九条电气焊作业时,未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未及时扑灭明火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制度由XX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