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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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议法实施条例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处 冉义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发展4行政复议的审理5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3CONTENTS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

2、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的性质:u 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u 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u 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 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为条件。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5.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

3、查标准。 6.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7.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括式标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列举部分采用了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相结合的方式。1.概括式标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由于2015年5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将可诉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实践中,行

4、政复议的范围也已经不完全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如部分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且行政复议法也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限地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此,这一标准可以以“行政行为”标准来代替。2.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受理的是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案件。3.合法权益标准,是指行政复议处理的是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注意:A.合法权益在范围上不局限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包括受教育权、信息知情权等各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B.侵犯的应当是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行政法上目前不支持所谓的公益复议和公益诉讼。如,申请人认为

5、行政机关滥用公款超标采购汽车,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C.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尚未取得或者依法不予保护的权益,申请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救济。D.申请人只要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申请,而不限于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行政处罚01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02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许可03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行政确认0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

6、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05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行政协议06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07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许可不作为08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不履行保护职责0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

7、政给付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兜底条款11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1.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行为; 2.民事调解等处理行为; 3.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为。如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行使刑事司法权力的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内部行政行为; (4)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对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8、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2.不能申请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二)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4.代表人以及代理

9、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1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行政相关人2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其他组织。 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行政相关人又包括:(1)受害人如:甲殴打乙,甲被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乙作为受害人认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过轻而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相邻权人

10、如:规划局许可建设某商贸大厦,该大厦周边平房的居民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其采光权、通风权等相邻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3)公平竞争权人如:张某和李某同时申请开办一个幼儿园,区政府许可张某的申请而拒绝李某,李某认为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侵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补充规定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补充规定1.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

11、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如:某律师事务所认为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该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复议代表人代表律师事务所参加复议。2.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注意:股东个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代表人与代理人(二)行政复议代表人与代理人1.行政复议代表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12、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三)行政复议第三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1.概念。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另外,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行政确认或者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均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第三人。2.第三人的确

13、定标准。一是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二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参加;三是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一是申请参加;二是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注意:与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程序不同的是,复议机关不是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更没有寻找第三人的义务。4.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1.概念。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行政复议被申请

14、人的类型。(1)行政机关。(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的行政机关。(6)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7)上级批准机关。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

15、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如:公安派出所作出罚款的处罚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派出所可以是被申请人;但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属于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种类的行为,该派出所不具有被申请人资格,应当由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为被申请人。4.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16、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五)行政复议机关(五)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以下规则具体确定: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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