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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停产、停工及撤人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范应对灾害天气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依据国家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气象预报出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以上天气连续降雨达到50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立即停产、撤人。第二条气象预报为“雷电橙色预警信号”天气时,有造成矿井总停电危险时,矿井停产、撤人。第三条气象预报为“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天气时,有造成矿井总停电危险时,矿井停产、撤人。第四条气象预报为“霜冻橙色预警信号”天气时,供电线路已出现冰凌,有造成架线倒架、折断线路致使矿井总停电危险时,矿井停产、撤人。第五条气象预报为“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大雾等红色预警信号”天气时,矿井停产、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