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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教主任、教导主任是第二责任人;安全管理员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
2、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三、学生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值日教师。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该堂课任课教师,如因空堂、渎职、失职发生安全事故由该堂课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五、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负责为总务处学校资产管理员。六、学校举行重大活动必需要有校长、政教主任或教导主任牵头组织,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员和班主任为具体责任人。七、不服从学校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八、如发生不可抗拒(如:山洪、泥石流、重大火灾、地震等)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九、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学校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十、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