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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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院(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质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的精神,结合学院(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

2、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责令经济赔偿等。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原则上警告和严重警告一般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和留校察看一般设置12个月期限。期限结束,按学院(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间,对

3、错误有深刻认识并且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期解除处分;表现特别好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七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第八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当受到处分者,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一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第十二条

4、违反校纪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从轻或免予处分按照以下情况办理:(-)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者;2、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3、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4、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5、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主动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2、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3、违纪情节特别轻微者;4、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三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奖学金以及各

5、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四条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被刑事强制措施者,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第十五条违反学院(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学院(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

6、,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张贴或者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院(校)声誉的宣传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侮辱妇女或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

7、以上处分。(六)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或者使用音响等器材音量过大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私自建立跨院(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院(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者,给

8、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蓄意破坏校园建筑物,损坏学院(校)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一)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十二)不遵守学生公寓卫生管理要求,经说服教育不改者,首次由公寓管理中心下发卫生整改通知单,第二次不改者报学生所在教学系部,第三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三)不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封寝后擅自离寝或晚归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四)未经院(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调换学生公寓或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将学生公寓、床位转

9、借、转租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五)擅自改变学生公寓结构或者门卡设置,调换门锁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六)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七)学生第一次在校园内吸烟,没收香烟并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学生在校园内第二次吸烟,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奖学金及评优资格;学生第三次在校园内吸烟,给予记过处分,取消该生一学年内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在校园内吸烟三次以上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八)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十九)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老师,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十)阻碍、拒绝学院(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学院(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十一)对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器械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十二)扰乱课堂教学、学院(校)活动等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院(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学院(校)活动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11、以上处分。(二十三)违反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校)其他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并且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以及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者,视其情节、造成的损失及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

12、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策划者(出谋划策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且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并且造成人员轻伤以下后果或者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下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利器、钝器、化学药品等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先动手打人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四)参与者1、以“

13、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升级,未直接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院(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引入非本院(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五)提供伪证者在有关部门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且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六)提供器械者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伤以下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提供利器、钝器、化学药

14、品等器具者,加重处分。(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

15、籍处分。(三)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盗窃或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者,加重处分。(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损失较大或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九条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未经批准,在院(校)内从事或参与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不足3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数额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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