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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办法1.目的对用于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下称监测设备)建立控制、校准和维修的程序,确保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时,其测量的结果是有效的。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用的装置(包括具有检测作用的上装、夹具、样品、样板等)、软件等。3 .管理规定3. 1职责4. 1.1品管部。(1)负责监测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运行。(2)负责建立监测设备台账。(3)负责监测设备的校准和送检工作。(4)参与设计自制监测设备并提出监测手段及要求。(5)负责监测设备的验收及发放。3. (6)负责监测设备报废的鉴定。4. 1.2各使用监测设备的部门。(1)负责
2、按要求保养和存放好其所使用的监测设备。(2)负责按规定的时间送监测设备到品管部进行校准。3.L3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监测设备的申购等。3.2监测设备的申购、选型、采购、设计、制造3.2.1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监测设备配置申请单”交品管部签署自制或外购意见,最后交副总经理批准。3.2.2监测设备外购时,由品管部根据该监测设备的使用场合、精度要求等因素确定型号、种类等,并据此填写“请购单”,经副总经理批准后交采购部实施采购。3.2.3自制监测设备由品管部设计,经副总经理审核后发外加工(或由设备科加工制造)。3.3新监测设备使用前的校准3.3.1采购部购回的监测设备,由品管部从仓库领回(设备部加工的自
3、制监测设备直接交于品管部计量员)进行内校并填写“监测设备内校记录表”或送政府部门认可并授权的计量校正机构进行校准。3.3.2对校准合格的,由品管部计量员对设备进行编号,做好校准状态标签,并填写“监测设备履历卡”,同时将设备登记于“监测设备台账”,而后通知使用部门领取。对因体积小而不宜贴标签的监测设备,其校准状态标签可贴在包装盒上或由其使用者妥善保管,但设备上要刻上编号。监测设备发放、回收时,应填写好“监测设备发放回收记录表:3.3.3对校准不合格的外购监测设备,做退货处理。对校准不合格的自己加工制作的监测设备,退设备部修复,修复后再按新购设备要求执行,不能修复的则作报废处理。3.4监测设备的领
4、用、发放3.4.1领用监测设备时,使用部门须在品管部办理领用登记手续。3.4.2监测设备在领用前,品管部要对其进行校准,合格后方可发放。3.5周期校准的控制3.5.1校准周期见监测设备校准周期的规定。3.5.2品管部计量员每年十二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监测设备校准计划”,而后按校准计划将到期的监测设备收齐,进行内校或委外校准,并做好校准记录和校准标志。内部校准时,品管部应编写有关的校准规程,规定校准的周期、方法、设备、验收准则等内容,作为校准的依据。3.5.3校准不合格的监测设备,调修后需再次校准,如不能修复的,则予以报废处理。3.5.4监测设备的使用必须在法定的有效期内。3.5.5品管部计量员
5、应对所有监测设备的校准记录实行统一管理。3.6监测设备的使用3.6.1使用者在使用监测设备时,要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在设备有效期内,并确保设备的监测能力与所要求的能力一致,确保设备的使用环境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3.6.2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和调整,以防止校准失效。3.6.3在监测设备的搬运、维护和储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其损坏或失效。3.6.4监测设备不得随意拆卸。固定安装的监测设备,未经品管部同意,不得擅自移动。3.6.5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好领用的监测设备,使用后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品管部计量员反映。3.7监测设备的修理3.7
6、.1经校准不合格的监测设备,品管部统一负责修理或委外修理。3.7.2现场使用中发生故障的监测设备,由使用部门送品管部统一修理,不得擅自拆修。3.7.3计量员应将监测设备的修理情况记录在“监测设备履历卡”中。3.8监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的处理3.8.1当发现监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监测工作,及时报告品管部。品管部应重新评定已监测结果的有效性,并据此填写“监测结果的评估报告(监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如评定认为应该对被检产品进行重检,则应按鉴定要求的范围追回被检产品进行重新监测。同时,品管部应对监测设备进行故障分析、维修并重新校准。3.8.2周期校准时,发现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参照3.8.
7、1处理。3.8.3如发现使用中的监测设备处于无标示、超间隔等失控状态,应参照3.8.1处理。3.9监测设备的封存、停用与启用3.9.1监测设备的封存、停用。因各种原因,某些监测设备不投入使用,可以到品管部办理封存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封存、停用。对封存停用的器具应挂停用牌或贴停用标志。3.9.2监测设备的启用。(1)使用部门启用封存停用的监测设备前,应通知品管部并将监测设备送品管部校准,校准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2)启用后的监测设备纳入正常的周期校准。3.9.3监测设备封存、启用的情况应记录在“监测设备履历卡”中。3. 10监测设备报废、赔偿3.1.1 对不能修复的监测设备,由计量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副总经理批准后,对实物进行报废并销账。3.1.2 因使用者操作或保管不当而导致监测设备损伤或遗失时,应酌情进行赔偿。并在台账上注销遗失的设备。3.11计量监督为了确保计量、监测数据的正确性、有效性,以及账、卡、物相符,计量员每月对监测设备进行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巡查结果记录在“监测设备月检查表”中。3.12监视和测量用的软件对于监视和测量用的软件,使用前应由品管部进行确认,并根据需要进行再确认。确认时应填写“监测用软件确认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