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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扶持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精神,对本水库工程开工以后搬迁的移民为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1.2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1.2扶持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1.3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愿意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1.4扶持措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库区征地影响
2、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政策,规划建议在县内从以下方面对移民给予大力扶持。(1)集体土地征收后移民户所剩承包地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部门规划,优先实施退耕还林,移民户所剩的承包荒山,林业部门优化安排绿化。(2)集体土地征收后所剩耕地符合土地整治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划,实施土地整治,提高土地肥力。(3)县计委、财政、国土、农业、交通、水利、扶贫、电力等相关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优先安排。(4)团滩(水库)电站工程一级电站水库建成后,库区旅游产业发展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移民。(5)加强农业技术培训,不定期邀请农业技术人员到移民安置区举办种植业技术、养殖业技术以及市场营销、劳动力等各方面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