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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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管理方法(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依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依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其次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管理,保障平安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区、县平安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

2、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平安运营措施,消退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予以订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平安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刚好协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担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平安管理,建

3、立、健全平安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平安运营条件,确保平安运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扬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平安学问,提高市民的平安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平安,不得影响他人出行。其次章建设与运营的连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平安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探讨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帮助系统、平安防范和检查系统、修理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平安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

4、合平安运营须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探讨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看法。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供应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平安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

5、、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爱惜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平安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运营平安管理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立影响行车平安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平安的树木。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

6、行车平安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全部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全部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赐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的问题。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内严格限制下列可能影响平安运营的作业

7、:(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削减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平安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过论证的平安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确定。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需落实平安防护方案,并托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平安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刻停止作业,实行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第十六条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

8、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平安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刻实行措施,消退影响。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状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平安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内的,地下管线的全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平安运行,避开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标准的要求,平安运输乘客。其次十

9、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运营职责:(一)建立健全平安运营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平安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平安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运营工作;(五)建立平安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状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七)刚好、照实报告运营平安事故。其次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平安学问和管理实力。其次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运营学问,熟悉有关的平安运营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

10、下列平安管理职责:(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刚好引导乘客疏散;(二)刚好劝阻、制止可能导致紧急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三)发觉事故隐患,刚好报告。其次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平安运营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其次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依据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其次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平安标准和技术规范,定

11、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平安系统进行检测、修理、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其次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其次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其次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平安标记;定期对各类平安标记进行检查和修理,保持完好。其次十九条电力、

12、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须要。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供应平安、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刚好解除故障,复原运行;无法复原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缘由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刚好增加运力,疏导乘客。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平安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平安检查措施。实施平安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平安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

13、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平安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平安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平安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平安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平安检查中发觉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三条平安检查人员实施平安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工作证件;(二)文明礼貌,敬重受检查人;(三)严格执行平安检查操作规范;(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五)发觉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刻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

14、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协作平安检查;(二)遵守平安指示标记,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三)候车时站在平安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觉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刚好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

15、入的区域;(三)强行上下列车;(四)向列车、机车、修理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平安装置;(九)损坏、擅自移动平安标记;(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的行为。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务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实力。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平安的紧急状况,运营单位有权实行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平安运营。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务等严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的情形,实行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务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依据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复原运营。第四十二条城市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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