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doc 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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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2引用标准GB649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3分类和分项3.1分类按GB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第

2、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年1月9日发布,1988年6月1日实施3.2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4包装和标志4.1 包装4.1.1 按JTOOI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

3、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1.1.1 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4.1.3 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件),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4.1.4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

4、,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4.1.5 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1.1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所装货物必须与原装货物无抵触;b.所装货物与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4.1.6 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4.1.7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漆色、充灌应符合1979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集装格应有防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的防护装置,总管路应装有总阀门,每组气瓶应有分阀门,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不

5、得松动移位。4.1.8 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应符合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要求。4.2标志。4.2.1 按GB190-85、GB191-85和GB6388-86的规定执行。4.2.2 危险货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集装箱和罐(槽)体应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5车辆和设备5.1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b.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

6、置;C,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如附录B(补充件);d.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5.2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5.3 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1981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5.4 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

7、设备、搬动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5.5 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5.6 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6托运和单证6.1 托运人应向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必须分别托运。6.2 未列入交通部公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托运时应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如附录C(参考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运输,并由批准单位报

8、交通部备案。6.3 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仍按原装货物条件办理托运,其包装容器内的残留物不得泄漏,容器外表不得粘有导致危害的残留物。6.4 要求使用罐(槽)车运输的危险货物,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或样品,并在运单上注明对装载的质量要求。6.5 高度敏感或能自发引起剧烈反应的爆炸性物品,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禁止运输。对已采取有效的抑制或防护措施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运单上注明控制温度和危险温度,并与承运人商定控温方法。6.6 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按如下规定办理:a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b.托运“半

9、衰期”短的放射性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允许运送期限,其期限不得少于运输送达所需时间;c.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装箱证明书如附录D(补充件)。6.7 运输下列是危险货物,应持有技术证件:a.运输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b.运输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如附录E(补充件)。放射性化学试剂、制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等货物,其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强度每次都相同时,允许一次测定剂量,再次运输时,可

10、以提出原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复制件。6.8 符合下列情况者,可按普通货物运输:a.货物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物品,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上注明的;b.根据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所规定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放射性货物或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口口口,C.经发货人确认已经清洗、消毒、消除危险的空容器,并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承担责任的;d.凡属二级无机氧化剂、二级易燃固体、有毒固体物品、二级腐蚀性固体物品等危险货物其内包装净重不超过0.5kg,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其包装标志符合本规则规定,经托运人在货

11、物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一批发运量不超过100kg的;e.除爆炸品、烈性有机过氧化物和6.8d条已有规定外,其它危险货物,其包装要求、限制数量经承托运双方共同商定,采取严密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危害,并报请当地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7承运和交接7.1 受理托运时应认真核对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件重、净重、总重、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所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7.2 承运人自受货后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货物交接双方,必须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备。收货人在收货时如发现差错、破损,应协助承运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处理,并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楚。7.3 危险

12、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危险货物,同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物资主管部门处理。8运输和装卸8.1 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对在夏委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8.2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13、。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如必须进入上述地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8.3 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它危险货物。8.4 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随车人员。运输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危险货物如有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

14、门查处。8.5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输忌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8.6 危险货物运输应优先安排,对港口、车站到达的危险货物应迅速疏运。行车人员不准擅自变更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超载。对装运一级易燃、易爆、放射性货物的车辆应优先过渡。8.7 危险货物装车前应认真检查包装(包括封口)的完好情况,如发现破损,应由发货人调换包装或修理加固。8.8 装运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包括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的配装要求如附录F(补充件)。8.9 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

15、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8.10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得任意排弃,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必须洗刷消毒,其操作要求如附录G(参考件)。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活动物。8.11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属具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污染物。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8.12 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罐(槽)车装卸地点的储槽口应标有明显的货名牌;储槽注入、排放口的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应能适合运输车辆装卸的要求。9保管和消防9.1 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对管理、行车人员应进行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9.2 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地区公安部门批准。9.3 危险货物的库、场或装卸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必须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应配备专职人员看管,负责检查、保养、维修工作,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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