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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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促进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以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际、全面准确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在册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制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

2、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第五条“双肩挑”人员(指党务行政兼课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

3、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第七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八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

4、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第九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五)廉洁从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

5、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或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红七条”情形;(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三)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擅自离岗不上班,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四)未能履

6、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标准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考核标准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第十三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

7、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第十四条教师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

8、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教学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教学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无教学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练,能够提高教学能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教学事故或重大失误。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

9、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第十五条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

10、端正,无责任事故或严重失误,注重劳动安全,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第十六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总数的15%0第十七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

11、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或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有一次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十八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和聘期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以支部为单位组织进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单独进行考核,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第十九条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方法。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履职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

12、核单元并组织个人述职;(三)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及考核得分。考核得分应拉开一定差距,并实行分段比例控制,90分以上占15%,80-89分占50%,79分以下占35%。(四)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组织谈话。(五)各支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考评办汇总O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7天。(六)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党委审核同意,并由院长签署考核档次意见。(七)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八)组织人事部将考核结果归档并上报。第二十一条聘期考核程序参考年度考核的程序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对被确定

13、为不参加年度考核对象,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有疑义的,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向学院考核领导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第四章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三条对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院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院工作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第二十四条对经

14、学院同意外出参加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所在系处室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第二十五条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第二十六条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

15、论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第二十九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三十条教职工平时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月汇总,作为发放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晋升、培训、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二条按教职工年度考核得分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办法是:按同类岗位人员30%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的一定比例除以同类人员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出每分所得奖励性绩效工资,再乘以个人年度考核得分,计发

16、教职工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如下规定发放:(一)一年内请事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者发相应岗位标准绩效工资的70%o(二)一年内请事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发相应岗位标准绩效工资的50%o(三)一年内请事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者发相应岗位标准绩效工资的30%o(四)全年请事病假者不发绩效工资。(五)一年内外出进修学习2个月以上者发相应岗位标准绩效工资的70%o(六)一年内外出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者发相应岗位标准绩效工资的50%o(七)全年外出进修学习者发相应岗位标准绩效工资的30%o(八)请产假者发相应岗位标准绩效工资的80%(跨年度者只记一次)。以上人员所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学院奖励性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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