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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婴幼儿用奶瓶(含奶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奶嘴产品抽取样品5个,其中3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每批次玻璃奶瓶产品抽取样品3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每批次塑料奶瓶、橡胶奶瓶产品抽取样品4个,其中3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可根据样品状态调整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2检验依据表1奶嘴(GB4806.2-2015)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总迁移量GB31604.8-20212高钵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
2、表2玻璃奶瓶(GB4806.5-2016)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铅(Pb)GB31604.34-20162镉(Cd)GB31604.24-2016表3塑料奶瓶(GB4806.7-2016)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总迁移量GB31604.8-20212高锦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表4橡胶奶瓶(GB4806.11-2016)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总迁移量GB31604.8-20212高镒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
3、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奶嘴GB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本细则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