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6300Y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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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五、子项:1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国家级权限)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5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六、业务办理项:1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国家级权限)一首次申请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国家级权限)一

2、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延续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国家级权限)一补发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一首次申请)5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一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延续6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一补发7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一首次申请8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一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延续9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补发10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一首次申请11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一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延续1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补发1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

3、权限)一首次申请1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一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延续15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一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国家级权限)000120363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000120363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国家级权限)00012036300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国家级权限)一首次申请0001203630010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国家级权限)一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延续0001203630010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国家级权限)一补发0001

4、2036300103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

5、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5 .实施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

6、具控制指标的渔船;(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渔船。(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

7、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渔船交易合同;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

8、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9、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

10、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收回船网工具指标。(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审批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补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限不变。(5) .

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

12、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

1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7 .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8 .审批层级:国家级/局(署、会)9 .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L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省级/直属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14、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K不存在下列情形予以批准:(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15、(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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