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630020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首次申请)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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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一首次申请)000120363002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000120363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000120363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一首次申请)00012036300201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

2、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5 .实施依据(1)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九条):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

4、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

6、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渔船交易合同;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L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

7、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

8、、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

9、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10、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7 .实施机关:省级渔业部门8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9 .行使层级:省级

11、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 .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县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不存在下列情形予以批准:(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

12、角虎网)作业渔船的;(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

13、工具控制指标的;(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14、.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不定期核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办理情况,随机抽查系统中电子申报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按照“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落实渔船管理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协同监管核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

15、式的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相关证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四、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五、开展渔船管理工作调研期间,了解审批办理情况,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研究并优化有关政策制度,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六、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更新业务操作规范。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2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

16、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3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L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渔船交易合同;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4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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