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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烹饪加工制度为规范食堂烹饪加工管理工作,保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1 .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 .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3 .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经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4 .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5 .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禁止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后再次供应。6 .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7 .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生食、半成品、成品的要求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8 .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保持清洁,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