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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权益保障存在三方面问题应引起重视近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发了社会关于拐卖妇女的热烈讨论。1992年我国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我国相继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在法律的保护伞下,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焕发能量。然而,由于受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至今仍然大量存在,女性作为“半边天”仍然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妇女维权困难。受传统观念影响,重男轻女、女子无才便是德等思想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妇女以及女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维护,女性接受教育“底子薄”
2、,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女性儿童因多种因素而失学、辍学。强奸、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比较严重;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受侵害问题和流动人口中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家庭纠纷案件、离婚投诉案件、配偶有外遇及家庭暴力案件占日常处理案件比例居高不下。这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妇女有很大部分知识水平不高,不懂得如何维权,加上忙于生计、依附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因此容易陷入困境。此外,妇女艾滋病问题、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新生儿性别比失调等问题都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二是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不足。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女工劳动保护
3、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突出。由于目前家庭方面女性普遍付出比男性多,在工作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女性比男性在就业中遭遇了更多的不平等待遇,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三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容易处于弱势一方。一方面,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较为严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婚姻生活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妇女权益受“二奶”侵犯的屡见不鲜。在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中,因男方涉
4、嫌有婚外情造成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但由于民事证据规则,绝大部分此类案件由于缺少有力的证据,使女性成为法律不能给予保护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也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对此,基层建议:一是营造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把妇女的普法教育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妇女儿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妇女的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增强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法律意识。把妇女权益保护作为
5、法治宣传栏目的重要内容,开展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促使全社会增强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
6、权益的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把预防作为重点,通过法制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及司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始终保持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惩违法犯罪,切实形成震慑。三是发挥妇联优势,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妇联立足服务妇女儿童,维护社会稳定,认真细致地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来访的妇女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高度重视,认真处理,使来访妇女感受到温暖与关爱。对于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信访案件,各级妇联要高度重视,主动介入,对于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对于家庭暴力等典型案例,积极帮助受害妇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解决,切实维护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