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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一、母子公司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1、无偿借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 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 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如果 企业不符合集团性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母子公司都属于企业集团的。根据国 市监企注2018 13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取得企业集 团登记证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集团企 业。2、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1)
2、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 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 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 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 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 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 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也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进行处理:(1)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
3、融机构的借款利 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 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2 )资金出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 全额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统借方 需要向支付利息的成员企业开具发票,以作为支付方的税前 扣除凭证。如果统借统还业务符合免税条件,统借方应作免税备案,备 案后将可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二、母子公司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1、利息收入母子公司间的借款业务中,作为资金出借方如果收取了利息, 则利息收入需要计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利息支出作为借款方支
4、付的利息费用,则不一定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借款方若要将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 下两个条件:(1)企业支付利息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的,将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不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 权益性投资比例还需满足:金融企业,为5 : 1 ;其他企业,为2 : 1。不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 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 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 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 方的利
5、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债务豁免的财税处理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豁免(1)准则规定财会函2008 60号规定,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 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 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 公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 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 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 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2 )所得税规定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企业接收 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 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 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 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 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 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 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通过上述政策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 的债务豁免,约定按资本金处理,并在会计上也计入资本公 积,则子公司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
7、是如果会计上计 入了营业外收入,则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豁免(1)会计处理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豁免,在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种债务豁免,属于子公司放弃了应该收回的应收款项, 而母公司有一笔应付款项无需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 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 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 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 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
8、,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但是,会计处理上是否应该也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呢?堂主认为计入到营业外收入是不妥当的,因为有虚增利润的 可能。假设母子公司间的债务豁免,可以计入损益,那么上市公司 操纵利润就显得太简单了。因此,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豁免应该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 的债务豁免,将其作为一项权益性投资的撤回处理。母公司会计处理:借:应付款项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会计处理:借: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 分配利润)贷:应收款项然后合并报表中编制抵消分录,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 子公司的资本公积进行抵消。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种极端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债
9、务豁免总 金额超过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者子公司资 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总额均不足以冲减,那么超 过部分如何处理更合适一些? 大家不妨自己思考一下。(2)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的规定,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 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 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 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 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IO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 债务豁免,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子公司则冲减
10、资本公积。 与上文中讨论的会计处理基本上趋于一致。这种处理方式下是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不是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其债务豁免是否会导致 母公司需要将无需偿付的债务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 得税?这个问题总局的政策上不是很明确,但是河d侨兑务局发布的 一个文件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如果企业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 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需要计入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确 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 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 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从这段话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子公司对于无法收 回的债权损失不申报税前扣除,则母公司对于无需偿付的债 务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所在的企业遇到类似的问题,而被税局要求缴纳企业 所得税,可以依据这个政策跟税局友好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