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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各级职能部门排查、治理、报告本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各职能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各职能单位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第三条安监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管。第二章重大安全隐患认定第四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五条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煤矿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及*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风速超限组织生产的;(二)采区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的;(三)煤
2、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或抽,采区域、抽采时间、抽采率不符合要求的;(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的;(五)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六)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胴室的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七)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八)立井提升的过卷和过放不符合规定的;(九)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的;(十)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第六条各级职能科室及各级矿领导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
3、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七条矿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安监处要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
4、止生产,并向安全副矿长报告。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安监处主要负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安监科制定。重大隐患由各分管副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各分管副矿长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九条安监处应当于每月第一周将上月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矿安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5、。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公司。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矿应建立本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公司安监局报告。安监处应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作为日常
6、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的责令限期整顿,对存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第十二条安监处在井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各生产头面停头整顿,并按分级监管报告的制度,将情况在5日内报告公司安监局:(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各职能单位未在每月初将上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科,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
7、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三条各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各分管矿领导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公司安监局批准,报市煤矿安全监察机
8、构备案。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安监局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督管理,对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采掘头面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五条被责令停产整顿头面整改完成后,被停产停头头面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矿安监科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第十六条安监科在接到生产单位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总工办、生产办、机电办及通防办等部门并邀请分管矿领导在3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安监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
9、矿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安全副矿长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安监科继续执行停头、停产处罚,并对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生产单位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矿安监科进行监管。第六章现场处理和处罚第十七条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科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作业,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报安全副矿长,并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副矿长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三)
10、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安监科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作业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第十八条发现各级职能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整顿,并按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一5000元的罚款。第十九条安监科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在矿领导统一领导下,由安监科牵头开展联合检查,并定期召开重大安全隐患专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交流监督检查信息。第二十一条安监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矿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