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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管理处保障性服务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服务项目的管理,确保各项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安全性,维护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根据学校有关制度,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障性服务项目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后勤管理处管辖的场所,在后勤管理处主业范围外,面向师生开展的具有保障性质的经营服务项目。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保障性服务项目的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管理,遵守后勤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管理办法第四条开设保障性服务项目应遵循以下手续和程序:一、开设的单位或个人,应首先向拟开设区域后勤处二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的
2、内容、范围、期限,以及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相关资质,经所在区域二级管理部预审同意后提交后勤管理处审核。二、后勤管理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人员对经营活动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咨询法律顾问有关项目法律条款和风险建议,形成初步意见。三、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四、后勤管理处与开设保障性服务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五、后勤管理处制定准许经营专用标识或号牌,将开设保障性服务项目的手续、资料建立专项档案并妥善保管。第五条开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缴纳相应的费用,费用统一全额上缴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不进行直接收取或代缴。第六条
3、项目所在区域的后勤管理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单位或个人履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单位或个人应服从管理。第七条单位或个人不得超出准许经营的范围、不得擅自更改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包;如确需更改,必须书面征得后勤管理处同意,重新签订合同。第八条单位或个人须根据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合理定价,符合市场规律,不得高于市场价,所定价格应征得后勤管理处同意;定价后应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更改价格。第九条单位或个人须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经营区域和设施设备的卫生干净整洁,不得摆放与经营无关的杂物。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不得干扰学校日常工作秩序,不得打扰师生的正常学习生活,不得占用公共资源,不得发生影响学校安全和声誉的事件。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不参与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活动,仅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后勤管理处可根据情况对各商户或个人进行检查,监督日常经营情况,并根据检查实际,对商户或个人,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服从后勤管理处及所在部门的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后勤管理处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于7个工作日内要求单位或个人停止经营行为并撤出一切经营服务设施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后勤管理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