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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店销售款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加强我企业各门店销售款的管理,规范资金管理行为,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财务本部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企业下属地区的各家门店。第2章各级人员销售款管理职责第3条地区企业经理负责本办法在本地区各门店的贯彻执行,特别加强各门店店长和营业人员的制度落实。对于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第4条地区企业财务经理负责本办法在各门店财务部门的贯彻执行对门店收银主管、收银作业人员要提前做好相关的知识培训和制度落实。对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对于非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报本地区企业经理后提请发布处罚通告;
2、对于处罚无效的上报企业财务本部。第5条门店收银作业人员为门店销售款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欠款销售一律不得开票,一律不得借支、动用销售款项。第6条收银主管负责审核发票与解款金额的一致性,发现欠款销售的立即汇报门店财务主管,门店财务主管(含账务处理人员)呈报地区企业财务经理。地区企业财务经理收到汇报后,应立即与企业总经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负责监督欠款的限期收回工作。第7条地区企业经理及各门店店长不得干涉下属财务人员按财务规定执行的工作内容,地区企业财务部以及各门店财务组织的职能管理部门为企业的财务本部,地区企业经理、各门店店长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指使下属财务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对于地区企业经理、各门店
3、店长以及其他人员的违规指令,相关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第8条地区企业经理、各门店店长必须配合下属财务人员按企业的规定进行工作,排除其他人员对财务人员工作的干扰和不正当指令。第3章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第9条各门店一律不得欠款销售(该行为主要包括先发货后收款、收取部分货款即开票发货、送货到家后再收取余款),必须收到全款后方可开具发票,到仓库提货,门店任何人员无权指示收银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实行欠款销售。第10条对于欠款销售的行为,收银人员一律拒绝开票,必须保证当日开具发票与收到现金的一致性。第11条各门店可以预收货物的定金,收银设立定金收取的登记簿,定金存入银行,并设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余款收回后开具发
4、票方可办理发货、送货手续,并冲销预收账款科目。第12条各门店除财务人员发放核定额度内的员工工资、奖金、补助外,不得擅自动用销售款。第13条企业本部需向门店领取现金的,必须提供相关申请报告并以财务总监签字为准。第14条各门店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销售款的,经办人必须填写一门店销售款暂支单,经门店店长和对口的主管人员(如采购总监、工程总监)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超过一元的,还需报集团总裁签字。第4章违规操作处罚办法第15条一经发现有门店进行欠款销售的行为,对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开票人、审批人和收银人员分别处以一元以上的罚款;欠款造成企业损失的一律作除名处理,欠款由责任人补足;发生坏账如不能补足全款
5、的,则移交企业法务部处理。第16条若发生在企业准许范围外借支动用销售款、收银人员白条抵库的情况,销售款借支动用人和收银人员一律作除名处理。第17条发生上述行为,若收银台账、门店财务主管隐瞒不报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欠款造成企业损失的,一律作除名处理。第18条地区企业财务经理不加强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对违规操作不及时做出处理的,由企业财务本部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及)经济处罚。第19条地区企业总经理不加强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或监控不严,对违规操作不及时做出处理的,由企业人事行政本部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及)经济处罚。第5章附则第20条本办法由企业财务本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第21条本办法报企业财务总监审批后即日起执行,原有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