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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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评价。第三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条

2、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煤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开采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第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四条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用好前探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综掘50米),必

3、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并不得停风,实行单工作面掘进。第五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工作。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第八条采掘工作面防止漏煤的注水措施和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九条采掘

4、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第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第十一条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二)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条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第二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

5、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第三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四条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第七条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三)矿井水灾事故

6、预防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第二条矿井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第三条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第四条地面防治水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 .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4 .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5 .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6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

7、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五条井下防排水制度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OmV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7 .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8 .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9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

8、防火门;10 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11 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12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六条井下探放水制度1 .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2 .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3 .探水作业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4 .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5 .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四)外因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肝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第二条木料场、叶石山、炉灰场

9、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肝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o第三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小的水量。第四条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第五条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第六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第七条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碉室,主要巷道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八条井

10、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第九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胴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有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第十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第十二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胴室、检修胴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

11、确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五)内因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条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第二条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不得在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的两侧同时回米。第三条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o第四条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煤柱,避免向邻近采空区漏风。第五条正常情况下,对沿空

12、掘进巷道每周取一次气样,分析测定采空区有害气体情况。若出现异常,每班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一次钻孔气样分析。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第六条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区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第七条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帮、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第八条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隐患必须进行处理。第九条对巷道自然危险区域采用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然危险区域应采

13、用加快推进速度、灌浆、注氮或汽雾阻化剂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第十条对采过的溜煤眼、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然危险性预测,有危险时应采取预防措施。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预留注氮管理和观测孔。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封闭后,必须对停采线采取注氮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六)煤尘爆炸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第二条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净化风

14、流水幕,水幕要能覆盖全断面,使用正常。第三条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及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现象。第四条采煤工作面有必要实施煤层注水时,应按矿设计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设计应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第五条采煤机必须安装使用内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雾化效果好,采煤机外喷雾应安装使用负压二次降尘装置或高压荷电喷雾装置。第六条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雾化效果好(内喷雾压力不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低于4MPa)。第七条机掘工作面有条件时,要使用除尘风机或安装除尘器,吸风量不小于15011)3in0除尘风机吸风口距截割头不得大于5m。除尘风机距迎头距离不得

15、超过50mo第八条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o第九条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第十条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第十一条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第十二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防尘的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巷道冲刷及粉尘积聚情况。安检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检查表报安检科值班领导。(七)职业危害事故预防制度第一条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第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O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按规定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第三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四条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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