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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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损毁、遗失电子标识未补植的(一)法律依据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损毁、遗失电子标识未补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二)承办机构泰安市农业农村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在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损毁、遗失电子标识未补植,限期内及时补植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在重点管理区内,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限期内及时补

2、植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较重】(1)违法情形:在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损毁、遗失电子标识未补植,逾期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处二百元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在重点管理区内,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逾期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处二百元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在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不符合电子标识植入要求的。(2)处罚标准:移交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罚。二、未为犬只进行免疫或者犬只免疫证损毁、遗失未及时补办的(一)法律依据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7条r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为犬只进行免疫或者犬只免疫证损毁、遗失未及时补办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二)承办机构泰安市农业农村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犬只免疫证损毁、遗失未及时补办的,违法行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进行补办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初次未为犬只进行免疫,违法行

4、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补免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较重】(1)违法情形:多次未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违法行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补免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多次未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2)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多次未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2)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

5、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未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一)法律依据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7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

6、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承办机构泰安市农业农村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发现犬只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违法行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发现犬只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未造成疫情传播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发现犬只染疫、疑似染疫

7、未报告,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并造成疫情传播的。(2)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2)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犬只尸体的(一)法律依据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7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犬只尸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

8、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二)承办机构泰安市农业农村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随意弃置犬只尸体或未按照规定处理犬只尸体,数量少于2只,违法行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未造成疫情传播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处理犬只尸体,数量在2只以上或违法行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未造成疫情传播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随意弃置犬只尸体,数量在2只以上或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未造成疫情传播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处理犬只尸体,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并造成疫情传播的(2)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随意弃置犬只尸体,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2)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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