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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规范我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理顺特需项目价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要合理控制规模,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可及性。2
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中提出:医疗机构确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定价要遵循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o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拟出台暂行办法。二、政策依据(一)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
3、)(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三、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特需服务项目、特需服务价格、备案管理、指导监督、附则等6章共24条。主要内容有:(一)明确特需医疗服务含义和范围。一是明确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服务时间、医护队伍、就医体验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应体现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反哺作用。二是特需服务项目实施清单式管理。特需服务项目在我省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在省
4、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制定并按文件规定的格式公开本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清单。(二)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一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独立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二是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本医疗机构上年度符合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不含药品、医用耗材)的10%,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o三是在年度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本年度不增加特需服务项目和规模。(三)规范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一是特需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打包收费,不得
5、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同一次诊疗服务,同一服务项目的特需服务项目与基本目录项目不得同时收费。二是做好价格公示和信息公开。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参照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公示清单格式,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和对外网络平台明确清晰地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各地医保部门充分运用医保信息化加快建立价格公开透明机制,可于门户网站、公众号、APP等渠道公开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清单和价格。三是实行备案管理,由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向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没有备案的特需服务不得开展,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将本辖区年度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情况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四)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指导监督。一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内部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活动有留痕、可追溯。二是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执行情况的管理,综合运用监测、约谈、函询、提醒等手段进行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综合监管。三是明确有关监督措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合计数量和总费用所占比例以及特需床位数比例等超出规定的,应在下年度按照同比例相应扣减,完成整改方可通过备案。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四、下一步工作计划拟根据反馈意见对暂行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