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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职工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困难职工的长效帮扶机制,及时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体现拾遗补缺的工作特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救助对象本办法所称救助指:对职工(会员)实施的,在资金、物质上的帮扶。救助对象: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含特困职工和困难农民工),或虽暂时未录入帮扶系统,但因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确实生活难以为继急需救助的职工(会员)。二、救助内容、方式和救助标准。救助分为节日批量救助、日常救助和临时救助。批量救助指:由市总工会或服务中心对已录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一定数量的困难职工,统一组织实施的一定规模的救助活动。日常救助指:面向已录入全
2、总帮扶管理系统的个别困难职工,个别实施的救助活动。临时救助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尚未或不适合纳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职工实施的个别救助活动。救助方式分为资金救助和物质救助。以上救助活动,按求助者的不同需求分为以下几类:1、生活救助。批量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可根据当时的资金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次200元至500元。日常和临时救助,按照资金情况和职工困难程度确定,一般为100元至1000元。2、助学救助。对已录入帮扶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其子女当年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可享受“金秋助学”救助。其中,考入首年为: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大学在读的根据资金情况确定。3、大病救助。已
3、录入管理软件的困难职工,因大病、生活困难等原因来中心求助的(须提供最新的证明材料),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3000元的资金救助(原则上每年仅限一次),或给予一定金额生活物资。三、救助程序1、批量救助:由市总保障部谋划并制定活动方案,服务中心实施,一般由基层工会组织办理,不需要本人申请,但必须健全本人签字、经手人、工会领导签字等手续。2、日常救助:由职工提交申请书,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全总帮扶系统、基层工会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意见,报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领导审批后给予救助。3、临时救助:一般由职工向基层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服务中心,因特殊情况直接向服务中心申请的,应比照困难职工申请条件提
4、供本人和基层工会有关证明材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的,协助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出救助意见,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领导审批后,进行救助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辖区外的人员一般不救助,确需救助的应通过全总帮扶系统或其他途径,核实本人身份后,由本人填写申请,报本级工会领导同意后建立临时救助档案,酌情帮扶。四、资金审批权限。1、大型、集中的救助活动由市总保障部提出方案和预算,并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后由职工服务中心执行。2、2000元以上的日常或临时救助,按有关规定报常务副主席审批。3、2000元及以下的日常或临时救助,由主管副主席审批。4、IoOO元及以下的日常或临时救助,由常务副主任审批。5、500元以下日常或临时救助由中心主管副主任审批。五、其他要求1、是否救助及方式、数额由救助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填写救助单,按权限报领导签字审批后实施。领导直接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但应有文字批件,避免口头指示。2、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手续必须完备。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明确发放范围、单位、姓名、身份证、数额、标准,做到账款、账物相符。3、日常救助和临时救助每名职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