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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场地管理规定(试行)教学场地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的重要资源。为合理配置教学场地资源,保障教学秩序,实现教学场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指教学场地主要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舞蹈教室、琴房、设计室、工作室和体育场馆等,划分为“专用教学场地”和“公用教学场地”两类。“专用教学场地”指划归各院系所使用、具备特殊功能的教学场所。“公用教学场地”指全校统一调度使用的教学场所。第二条教学场地的管理主要涉及教学场地的配置与调度、设施维护维修、卫生和安全工作等内容。第二章管理职
2、责划分第三条教务处为学校教学场地管理的主体部门,负责全校公用教学场地的统筹、分配和调度使用,负责公用教室、语音教室、舞蹈教室及琴房的室内卫生;教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教学场地资源信息,设专职人员负责资源调配。第四条各院系负责所属专用教学场地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五条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各类教学场地的维护维修、桌椅配备、教具供应,负责各类教学场地的环境卫生。第六条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教室和多媒体教室设备的维修、维护及保养、技术支持。第七条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所有教学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各类收费标准的备案、费用收取。第九条监审处负责对全校教学场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三章教
3、学场地调度第十条学校所有教学场地的调度统一由教务处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学场地或将教学场地改造后变为它用。第十一条教学场地主要用于教学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在保证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其它用途。教学场地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安排使用:1.教学、考试、辅导、答疑;2 .学生学习;3 .院系及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或其他集体活动;4 .学生社团组织的集体活动;5 .其它经过批准的活动。第十二条教学场地只能用于经过批准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教学场地的申请用途,严禁在教学场地开展下列活动:1 .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2 .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4、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 .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德的;5 .商业宣传或向学生收费的各类讲座、培训班等;6 .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7 其它不符合教学场地功能的。第十三条经学校批准,可将部分教学场地交与相关院系作为专用教学场地长期使用,此类教学场地由使用单位管理。专用教学场地的使用应按学校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学校同意,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四章保障与服务第十四条后勤服务管理处每学期开学前,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学生人数和教学需要负责配备修缮桌椅、讲台、黑板、门窗、灯具、电源线路等,做好门牌安装等相关工作,开学后负责安排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检
5、查教学场地内设施的数量及完好状况,对自然损坏的设施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教学场地的正常使用。第十五条信息中心负责编写多媒体设备使用手册,培训和指导任课教师正确使用多媒体设备;定期巡查教学场地多媒体设备运行状况,负责多媒体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疑难故障及设备损坏应立即联系供应商处理,确保教学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专用教学场地由所属各院系负责常规检查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因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教学场地内严禁违章用电,特别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类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若因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追
6、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教学场地内的各种设施设备仅供本教学场地使用,未经教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移出本教学场地,更不能移作他用。第十九条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教学场地上课、听课或自习。各管理单位如发现有私自到教学场地上课、听课或自习的校外人员,要问明情况,劝其离开,必要时报安全保卫处处理。第二十条教学楼的教师休息室,是教师课间休息的地方,除教师和有关管理人员外,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教师休息室由教学楼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第五章教学场地的使用第二十一条教学场地的使用遵循教学优先,服务本校的原则。第二十二条教务处每学期对教学场地的使用作一次调整安排,根据下学期的教学计划、学生人数等制定教学场地使用计划
7、,教学场地使用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第二十三条各院系、部门因举行报告会、讲座和教师因故调课等需要教学场地须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第二十四条校团委、学生会下属的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因开展活动需要使用教学场地须经校团委同意并加盖公章,方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且使用时间不得与上课时间冲突,教学场地的类型按实际需要申请。第二十五条申请及使用程序:填写学院教学场地使用审批表,经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安排,持学院教学场地调用通知单前往教学场地并经管理员确认后使用。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加强教学场地申请使用的审核工作,因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予以全院通报,第二次停止该单位本学
8、期申请临时使用教学场地的资格。第二十七条非本校所属单位申请使用教学场地或本校所属单位举办的收费类培训以及非学校统一组织的收费类考试申请使用教学场地,需填写学院租用教学场地审批表并按规定统一向学校财务处交费,经教务处审批备案方能使用。私自租借教学场地,造成教学冲突的按教学事故给予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服从学院安排,按已批准的场地、时间使用,不得擅自变动或占用。因故没有使用的,应及时向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不按时办理的,自动取消其使用资格。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地资源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按其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和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罚。
9、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使用教学场地,一经查实,立即收回使用权,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应遵循学院相关规定,服从教学场地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其他教学场地的正常教学活动。若有违反,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导、登记、制止、上报,对教学场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中止违规使用教学场地。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相关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保持教学场地的卫生整洁,不得在教学场地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严禁在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除此规定外,使用单位或个人还应遵守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舞蹈教室、琴房、设计室、工作室和体育场馆等教学场地的相关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校师生是教学场地的直接使用者,有权通过质询、建议等形式参与教学场地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