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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理程序,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第二章申诉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生申诉工作由纪委全程监督。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召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
2、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
3、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4、第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八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处理申诉或者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第十一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学校申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