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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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

2、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

3、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适用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况进行裁量:(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

4、)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三)当事人改正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成效;(四)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次数;(五)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八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免予行政处罚是指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四)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

5、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第九条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情形,作出拟行政处罚的档次,再考虑是否具有本规定明确的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况,然后在拟行政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综合作出比拟行政处罚幅度低或高的决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6、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

7、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第十六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阶次顶格处罚除外),“以上”包括本数。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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