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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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且成绩合格。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科学、规范、严格、公平、公正。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组织实施应当接受监察机关、

2、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方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另行制定。第六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县

3、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公告为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考试方法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60日前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具有的政治素养、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试卷共两张,每

4、卷150分,总计300分。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年度合格分数线。年度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第五章考试合格第十四条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统一颁发考试合格证书。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A类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B类为学历专业条件放宽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第

5、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宣布其考试合格证书无效。第六章违纪处理第十七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参照司法部制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参照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

6、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通过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明确要求

7、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制定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合理设置考试方式、频率、合格标准等,严把执业准入关。为规范有序开展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19条。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制度的依据、目的、原则、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考试方法、考试合格、违纪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制度的依据、目的、原则、适用作出规定。(二)第二章考试组织,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中的职责。(三)第三章报名条件,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即禁止条件)。(四)第四章考试方法,规定了考试内容、方式、命题、阅卷及公布合格分数线等内容。(五)第五章考试合格,规定了考试合格证书发放、合格证书分类。(六)第六章违纪处理,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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