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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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告:(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

3、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三条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

4、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屋、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海事、港务、公安、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域环境卫生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等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内容。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

5、则,逐步扩大城乡水域的保洁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保洁范围等水域保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鼓励公众参与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单位和个人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处严重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投诉、

6、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组织开展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户外广告应当安排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的内容。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有使用人的河道、河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岸线,由使用人负责;(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

7、的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三)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由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经营管理人和产权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责任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负责人并书面报送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应当

8、履行下列责任:(一)确保岸线和房屋、亲水平台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备、设施以及各类船舶、运船容貌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二)不得在渔业生产经营水域外定置渔网、渔箱、网解;(三)发现市政公用设施、市政绿化植物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设备、设施存在倒塌、损坏、污浊、腐蚀、陈旧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情形的,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产权人、经营管理人;(四)确保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及时清除暴露的垃圾、粪便、油污、水生植物等废弃物;(五)按照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环境卫生设施;(六)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

9、浮物流出责任区。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并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水面应当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动物尸体以及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倒塌、损坏的花草树木和电线杆、交通护栏、标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盖等设施进行清理、修复。第十六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文明作业,实行垃圾分类收集。从事水域清捞、收集、运输的船舶应当与周边水域景观环境相协调。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

10、从事清捞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自动收集功能。第十七条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的设置单位应当对装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装置,保持装置的整洁、完好、美观。第十八条船舶、塞船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对船舶、是船上依法设置的广告、横额、标语等宣传品和霓虹灯、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宣传品和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第十九条各类船舶、运船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船舶、是船上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符合规范要求的容器或者设

11、施,并做好分类使用和日常保洁、维修工作。各类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不得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不得设置直排式厕所。第二十条涉水建设工程以及河道疏浚、港池和航道整治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标准,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围蔽、围堰或者其他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防止污染水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公共水域卫生保洁作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

12、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企业注册资本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三)机械清捞能力达到总清捞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四)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船舶,具有分类收集、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五)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具有符合海事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其中从事水域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的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

13、监测管理制度;(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或者船舶停放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准予延期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

14、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从事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将清捞、收集的垃圾运至转运站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二十五条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运输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活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务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二)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船舶总核载质量五百吨以上,船底密闭、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以

15、及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办理。第二十六条营业执照或者海事、港务部门规定的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或者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开底船,但经海事、港务、水务部门批准用于涉水工程的除外;(二)向水体非法排放建筑废弃物;(三)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四)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五)其他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建筑废弃物水运码头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得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水域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排入水体。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二)向水域丢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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